企業以工作年限發放工資不合理
2011-05-18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勞動合同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
案例:2010年5月,小郭到郯城縣某飯店當服務員。飯店以服務行業人口流動性強為由,規定半年之內,勞動者每月工資600元;超過6個月,每月工資1100元,每月實發工資800元,剩余部分在年底補發。小郭工作11個月后,因父親生病住院而辭職。小郭向老板索要剩余工資,老板拒絕支付,理由是小郭工作未滿1年。小郭不服,向郯城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申訴請求。
仲裁委查明,飯店確實存在欠發工資的違法行為。仲裁委認為,《勞動法》第50條規定,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按月支付給勞動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勞動合同法》第30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約定和國家規定,向勞動者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拖欠或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人民法院應當依法發出支付令。依據以上法律,雙方當事人愿意接受仲裁委的調解,飯店老板同意支付小郭剩余工資1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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