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申訴,派遣糾紛贏面大
日前,一位因為派遣用工發生爭議的王小姐在與企業協商不成的情況下來到了東城區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在工會律師的幫助下,終于要回了被無故扣發的四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法》肯定了勞務派遣單位的合法地位,但派遣用工涉及到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和勞動者等三方甚至多方關系,一旦發生勞動爭議,不僅處理起來比較復雜,還讓勞動者的維權難度也增大很多,造成維權難也是事實問題。


◆侵權事實 無故拖欠四月工資 公司推諉職工申訴
王小姐與某人力資源公司簽訂了勞動合同。簽訂合同后,她被委派到上海某醫藥公司,在西直門某藥店從事某護膚品牌的美容顧問工作。2009年,在王小姐工作期間,該用工單位分別拖欠了王女士2009年10月份促銷費用1000元,并扣發了11月份的工資500元。
2010年1月26日,王小姐由于身體原因,提前向用工單位主管申請病假,但該主管以最近柜臺丟失貨品為由拒發她的工資。王小姐介紹,這部分拖欠工資里包括12月份底薪加提成共1900元,1月份底薪加提成共1600元。為此,王小姐多次向用工單位相關負責人提出發放拖欠工資的要求,可用工單位一直不予理睬,也沒給出任何明確答復。
2010年3月,在用工單位一直不理睬自己討薪要求的情況下,王女士將用工單位申訴至東城區勞動仲裁,要求該用工單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拖欠她的四個月工資,并要求與該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案例剖析 派遣員工利益受損 兩方承擔連帶責任
據負責本案調解工作的東城區勞動爭議調解中心工會律師陳冬梅介紹,本案是拖欠工資引發的勞動爭議。由于王女士是與某人力資源公司簽訂的派遣合同,王女士的用人單位是派遣方某人力公司,所以,她提出申訴的是某人力公司而不是實際用工單位。而在本案中,發生爭議的包括勞動者、勞務派遣單位、用工單位三方關系,根據相關勞動法律規定,從承擔責任的主體上來說,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王女士反而比非派遣員工多了一道保障。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陳律師介紹,對申請人王女士有利的是,根據上述法條規定,本案由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共同承擔連帶責任,所以,這兩方都不能找理由推脫。王女士的派遣單位是一家正規大型公司,訴求相對容易實現。不利的是,因為王女士在申請仲裁時選擇了用工單位作為維權主體,用工單位和用人單位之間的協調需要一段時間,從而降低了王女士的維權效率。
陳律師在接手該案后,與派遣單位某人力公司的相關負責人進行了談話。由于中間涉及到實際用工單位,而欠薪額度是由實際用工單位掌握的,所以要協調用工單位才能知道王女士所訴是否屬實。
在調解過程中,工會律師向派遣單位宣講了法律,并跟用工單位進行了溝通,告知兩者之間的連帶責任,經過多次的三方協調工作,終于達成和解協議。最后,由派遣單位向王女士支付了拖欠的四個月工資共計4100元,勞動爭議的三方也消除了先前的爭議,順利達成了和解。
◆專家點評 派遣用工關系復雜 可選兩方共同申訴
陳冬梅律師介紹,目前勞動力市場用工形式比較靈活,在勞務派遣市場存在多層勞務派遣和轉讓勞動力的情況。由于勞動關系復雜,所以在派遣用工中一旦出現勞動爭議,就會使得本來已經處于弱勢的勞動者維權難度進一步增加。根據《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用工單位違反勞動合同法和本條例有關勞務派遣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勞動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一旦派遣用工的勞動者與企業發生勞動爭議,勞動者有權以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作為共同被申請人提起維權申訴。
在勞務派遣活動中,發生勞動爭議時,如果勞動者將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同時作為申訴對象,不僅有利于及時查清案件事實,而且避免了兩方相互推諉責任,出現讓勞動者不知道該如何選擇申訴對象的情況;更重要的是,從執行的角度上來看,將兩者作為共同被申請人,有利于勞動爭議案件裁決后的順利執行,使勞動者能夠及時拿到賠償款,提高勞動者的維權效率。所以,陳律師建議勞動者在維權時應當充分運用法律賦予的權利,以便在最短的時間內實現自己的合法權益。
另外,針對勞務派遣關系比一般勞動關系復雜的情況,她還建議,勞動者在跟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應該慎重選擇勞務派遣單位。有的勞務派遣單位因為抗風險能力差,遇到情況就“卷鋪蓋走人”,因此勞動者應當盡量選擇正規、規模大一些的勞務派遣單位,以便降低勞動者的維權風險,避免發生爭議時才發現人去樓空,出現維權困難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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