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薪四年 老板說分期還錢
鄭州某網絡公司在其員工離職四年之后,仍未將職工的工資付清。訴至法院,老板也不否認,但卻喊窮說要分期還錢。
離開公司兩年,工資依舊沒有結清。面對自己員工討要的4000元工資,身為老板的劉某一再哭窮,在向法庭表明自己不是惡意拖欠工資的態度后竟提出將這4000元的工資分6個月返還。昨日,鄭州市金水區人民法院依法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要求劉某作為法定代表人的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一次性給付4000元工資并支付利息。
據原告王波(化名)訴稱,2006年10月,他到被告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工作,雙方簽訂了書面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月工資500元。2009年11月8日,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劉某向王波出具的一份證明上顯示:“今有我公司離職員工王波將工資欠條丟失,原欠條作廢。欠王波4000元工資,公司承認,按公司規定統一解決拖欠工資,不再給個人單獨解決。本證明不作司法依據,只做工資證明。”之后,王波多次找到劉某催要工資均遭拒絕,無奈之下只好起訴到法院,要求法院判決被告支付被拖欠的4000元工資及相應的利息。
庭審中,劉某多次哭窮,并辯稱,自己所開辦的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從2008年年底未進行延期變更,事實上已經處于停業狀態,即將注銷。說起王波,劉某顯得有些氣憤:“他應聘時自身條件并不是很優秀,我是看在朋友的面子上才和他簽訂了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到期后,我給他打了欠條,也一直承認拖欠工資這回事,只不過現在暫時沒有錢還而已。這官司一打,我以后和介紹他的朋友還咋見面,我感到悲哀!”
既承認是自己打的欠條,也承認自己拖欠了王波的工資,劉某卻堅持自己并不是惡意拖欠,允諾一定會把工資支付給王波和其他員工,鑒于現在的處境艱難,他希望分期支付。
法院經審理認為,王波請求支付4000元工資事實清楚,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對于被告的法定代表人劉某請求準許分6個月支付工資,法院認為理由不足,不予采信。法院依法作出一審判決,要求被告鄭州某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給付原告王波工資款4000元并支付相應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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