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場新人陷入勞動爭議案件
近年來,由于高校擴招,面臨就業的人員不斷增加,隨之而來的糾紛也日益增多。金秋九月,正值職場新人初入職,如何更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多起勞動爭議案件給職場新人提了醒。
確認終止勞動關系無效案
2005年4月15日,張某與某科技學院以及其培養單位河北某大學簽訂研究生就業協議書,約定某科技學院接受張某到本院教師崗位工作,工作服務期為五年。張某畢業后,到某科技學院工作了5年。2010年5月18日,科技學院在報紙上發布通知,主張按就業協議書的約定,雙方勞動關系于2010年4月18日期滿終止。張某以請求確認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無效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審理后認為,該科技學院基于就業協議書約定的五年服務期,作出終止與張某勞動合同關系的通知沒有依據,據此判決確認該科技學院終止與張某的勞動合同關系無效。
法律要點:就業協議書僅僅是畢業生與用人單位確定就業意向的依據,不具備勞動合同的內容和功能,畢業生與用人單位有關勞動權利義務的具體內容還有待于雙方在勞動合同中詳細約定。如果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所以,本案中,用人單位依據就業協議書約定的服務期終止已視為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關系當然無效。
支付戶口違約金案
汪某于2011年入職某理財顧問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2012年雙方簽訂了《非京籍員工落戶辦理協議書》,載明該公司辦理員工汪某的非北京戶籍員工的落戶手續等有關事宜,汪某對公司有三年的服務期,若非該公司原因,汪某提出中斷終止勞動合同的,須向該公司支付補償金三萬元。2013年10月汪某向該公司提出辭職后未再提供勞動。公司便以汪某協議為由要求汪某支付違約金三萬元。
法院認為,本案中,雙方簽訂的三萬元違約金的約定,違反了《勞動合同法》規定,屬于無效條款,據此判決公司敗訴。
法律要點:本案的爭議焦點在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于戶口違約金的約定是否合法。《勞動合同法》對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違約金的情形進行了窮盡列舉,只有在勞動者接受用人單位專業技術培訓、競業限制、保守商業秘密等情形下才可以約定違約金。除此之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由此可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解決落戶后未履行完畢服務期約定違約金,是無效的,對勞動者不具有法律約束力。
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案
李某于2013年8月畢業后與某安防公司簽訂《非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生引進協議書》,約定該公司為李某辦理北京市戶口。李某按照約定提交了辦理落戶手續的相應材料,但直至2015年3月仍未能取得北京戶口。2015年6月1日,李某以“未按照約定解決北京市戶口、薪資過低、職業發展有限”為由提出離職,并以要求單位向其支付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雙方在《非北京生源高校畢業生引進協議書》中就落戶北京問題進行了約定,顯然該落戶協議的簽署與雙方間最終達成用工合意、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緊密相關,可以視為勞動合同的目的之一。本案中,雙方間戶籍約定成為李某接受某安防公司工作邀約的前提條件之一。該安防公司未舉證證明系由于客觀原因未能為李某辦理落戶,故為避免用人單位在招錄勞動者過程中虛構或者夸大企業優勢的不誠信行為,法院判決該公司支付李某解除勞動關系經濟補償金。
法律要點:本案屬于用人單位未按約定為勞動者解決落戶問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落戶北京問題進行了約定,如果用人單位未能按照約定履行該義務,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者在單位的工作年限、以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為基數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試用期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案
賴某2015年5月入職某電梯公司,雙方簽訂了為期三年的勞動合同,約定試用期2個月。2015年7月,電梯公司以賴某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標準為由與其解除勞動關系,并提供了相關證據。對此賴某則認為,該解除系違法解除,以要求該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為由訴至法院。
法院認為,某電梯公司提交兩份材料欲證明賴某在試用期內缺少吃苦耐勞、不斷學習、積極進取的精神,但該公司未提交相關證據證明其單位的錄用標準,且部分同事的評判僅為個人主觀判斷,缺乏客觀性,該公司以此為依據認定賴某試用期內不符合錄用條件與其解除勞動關系顯然不妥,法院據此判決某電梯公司支付賴某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
法律要點: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對于勞動者在試用期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必須具備這三個條件:一是要有明確的錄用條件,這個錄用條件必須是用人單位已經告知勞動者的;二是對勞動者在試用期內的工作進行考核,以確認是否符合用人單位的錄用條件,此條件需要用人單位提供充足有效的證據;三是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必須在試用期內進行,過了這個時間,即使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考核不合格,用人單位也不能以此為由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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