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派遣公司向本單位派遣勞動者違法
2015-10-2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案情:張某于2008年10月到A公司從事搬運工作,2010年12月31日,雙方勞動合同到期后,A公司安排B勞務公司與張某簽訂勞務派遣合同,由B公司將其派遣至A公司原崗位工作,合同期限為2011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B公司成立于2007年6月29日,法人為A公司的一名中層管理人員。2014年3月1日,張某因兒子發生交通事故,經B公司批準,休2個月事假照顧兒子。事假期滿后,張某想回原崗位工作,但B公司稱,張某的原崗位已由他人代替,無法再安排他工作。在協商無果的情況下,張某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確認與B公司簽訂的勞務派遣合同無效,并要求A公司支付經濟補償。仲裁委審理后,裁決支持了張某的申訴請求。
說法:《勞動合同法》第67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8條規定,用人單位或者其所屬單位出資或者合伙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的,屬于勞動合同法第67條規定的不得設立的勞務派遣單位。法律、法規對勞務派遣作如此規范,目的就在于防范用人單位將本來完整的勞動關系人為分割開來,逃避勞動法責任,任意使用勞務派遣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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