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困難可裁員,但請嚴格遵守法規
經濟性裁員是指用人單位在遭遇到經濟上的困難時,通過裁減人員以達到擺脫困境的目的。經濟性裁員是用人單位用人自主權的體現。用人單位出現某些特定的情形時,可以行使經濟性裁員的權利。不過企業進行經濟性裁員必須嚴格遵守法律規定。
郭某系郯城縣某公司職工,自1994年到公司工作以來,工作勤懇,任勞任怨,圓滿完成每一項工作,多次受到同事和領導的好評。但公司卻于2010年5月17日無故與郭某解除勞動關系,公司也未支付郭某應得的各項待遇。郭某多次與公司協商,公司則表示,由于受經濟危機影響,公司經營困難,不得已才決定裁員來降低成本。郭某不服,認為對于公司裁員情況職工并不知情,遂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
仲裁委經審理認為,用人單位出現某些特定的情形時,可以行使經濟性裁員的權利。一是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二是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三是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后,仍需裁減人員的;四是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不過用人單位裁員要依法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用人單位進行裁員應當依照法定的程序進行。如果用人單位裁減人員20人以下,占企業職工總數又在10%以下的,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企業可進行裁員,無需其他程序;如果用人單位裁減人員20人以上或者裁減雖不足20人但占企業職工總數10%以上的,必須經過如下程序,才能進行裁員:一是說明情況,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有關裁減人員原因、方案等情況;二是聽取意見,用人單位說明情況后,應當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三是報告,用人單位應當將裁減人員方案向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報告。
經仲裁委調解,公司認識到在裁員的程序上違法,同意支付郭某的經濟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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