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職工住院一年后死亡的工傷待遇
停工留薪期最長為12個月,員工近親屬未按規定要求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也未提醒,則員工停工留薪期至此終止。故此員工工傷職工住院一年后死亡的情況屬于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
基本案情
王某是山東某設備公司的參保職工。2011年1月,王某下夜班后被一載貨車輛撞傷,后被送往醫院救治,診斷為重度顱腦損傷,傷及腦干,生命體征不穩。依據單位申請,2011年4月,當地人社部門認定王某為工傷。因傷情嚴重,王某一直在醫院重癥室救治,2012年7月,王某醫治無效后死亡,其親屬向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申請,稱王某早已被認定為工傷了,現在去世了,當然是工亡,要求按工亡標準支付工傷待遇。
當地社保經辦機構接受申請后,出現了兩種處理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王某只是認定為工傷,并未被認定為工亡,不能按工亡標準支付待遇。雖然王某未作勞動能力鑒定就去世了,但依據其病情資料、參照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可確定傷殘等級,應按此來支付其工傷待遇。另一種意見認為,王某雖未認定為工亡,不能全額支付王某親屬工亡待遇,但依據規定,應支付王某親屬部分工亡待遇。
專家分析
《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準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于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1~4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依據上述法規,關鍵是確定王某的停工留薪期時間,如果王某是在停工留薪期內死亡,其近親屬就可享受全部工亡待遇;如果是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其近親屬只享受部分工亡待遇。
《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管理辦法》第3條規定,工傷職工應及時將工傷醫療服務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報送給所在單位,申請停工留薪。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診斷證明,按照《山東省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分類目錄》,確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書面通知工傷職工本人。第7條規定,工傷職工停工留薪期滿,傷情尚未穩定或未痊愈,不能恢復工作仍需治療的,應在期滿前5個工作日內向本單位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書面申請,并提交協議醫療機構出具的休假證明。用人單位同意后,可以延長停工留薪期。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未在規定的時間內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的,停工留薪期終止。按照王某傷情,停工留薪期最長為12個月,應于2012年1月期滿。其近親屬未按規定要求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用人單位也未提醒,因此,王某停工留薪期至此終止。故現王某死亡屬于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鑒于王某傷情嚴重,雖未做勞動能力鑒定,但依據病情資料,符合1~4級工傷職工傷殘標準,應認定王某屬于1~4級工傷職工范疇,其近親屬最終只能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的工亡待遇。
工傷死亡賠償標準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后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工傷死亡賠償支付方式
1、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3、根據各省安全生產條例,除上述工傷保險待遇外的死亡賠償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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