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醫療期的待遇
大學生畢業后2009年7月20日進入A公司工作,雙方于2009年10月24日補簽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三年,試用期三個月,試用期期間工資900元。2009年10月4日A因患白血病住進西安某醫院治療至今。本律師接受公司的委托就A在醫療期內的待遇發表如下意見。
一、A醫療期期限和醫療期工資問題
(一)醫療期期限及工資的法律規定:
1、《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 第三條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三個月到二十四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三個月;五年以上的為六個月。
2、《陜西省勞動廳轉發勞動部〈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規定〉的通知》一、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按其實際工齡的長短發給。其標準為: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發給本人工資收入的70%;五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收入的75%。實際工作年限十以上,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發給本人工資收入的75%;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發給本人工資收入80%;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發給本人工資收入的85%;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發給本人工資收入90%;二十年以上三十年以下的,發給本人工資收入的95%;三十年以上的,發給本人工資收入的100%。
3、《陜西省企業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用人單位應當按照不低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的70%支付病假工資,但病假工資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二)根據以上法律規定,確定A的醫療期及醫療期工資:
A的醫療期為3個月;從2009年10月4日至2010年1月4日。
A在醫療期的工資應為: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70%=應發工資
二、A醫療期屆滿后,公司在何種情況下能夠和其解除勞動關系。
(一)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二)依據上述法律規定,公司與A解除勞動合同的方式:
1、勞動者醫療期滿后,公司立即給其發書面信函要求來公司上班,如其不能從事原工作崗位,而且也不能從事公司為其安排的新工作崗位,這時,公司可以提前30天給其發書面的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同其解除勞動關系。
2、勞動者醫療期滿后,公司立即給其發書面信函要求來公司上班,如其不能從事原工作崗位,而且也不能從事公司為其安排的新工作崗位,這時,公司可以和其解除勞動合同。此種方式是公司無需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但是需要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3、公司和A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三、公司和A解除勞動關系的補償金額。
(一)關于經濟補償金的法律規定:
1、《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2、《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3、《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六條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1年發給相當于1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于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贾夭『徒^癥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50%,患絕癥的增加部分不低于醫療補助費的100%。
4、《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六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的工資,并與勞動者補訂書面勞動合同;勞動者不與用人單位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勞動者終止勞動關系,并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
前款規定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每月支付兩倍工資的起算時間為用工之日起滿一個月的次日,截止時間為補訂書面勞動合同的前一日。
(二)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公司應該支付給A的補償金及其他費用。
1、2009年7月20日至2010年1月4日為A的工作年限,公司應該給A支付半個月的工資作為經濟補償金。
2、公司應該給A支付6個月工資作為醫療補助費,另外A的病情屬于重病,應該再增加6個月工資的50%的醫療補助費,合計三個月的工資。因此,公司應向A支付其9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3、公司與A在2009年10月24日補簽書面勞動合同,故公司應該從2009年8月25日至2009年10月23日,向其支付2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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