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負交通事故主要責任,不能認定工傷
2011-05-1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2010年年末國務院在征得各方同意后,把原《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修訂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案例:張先生是某公司職工,2011年2月5日,他在下班騎摩托車回家途中,由于天黑車快,受到對面汽車大燈照射,看不清路況,撞到了公路旁的沿石上,導致頭部重傷。后去申請工傷認定,社保部門出具了不予認定為工傷的決定書。去年,張先生的鄰居小李也發生過與我同樣情況的交通事故,小李被認定為工傷,但是張先生為什么就不能認定為工傷?
解析:去年小李被認定為工傷,適用的是2004年1月1日生效的《工傷保險條例》。該《條例》第14條第6項規定,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2010年12月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通過的《關于修改〈工傷保險條例〉的決定》,該《決定》2011年1月1日生效,把《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第6項修訂為: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章縣城雖然是上下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但應當負事故的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張先生這種情況在2011年1月1日之前應當認定為工傷,而在2011年之后則不能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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