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賠償金的標準如何確定
[案情]
原告趙某2008年6月參加高考,8月13日被某職業技術學院錄取,按照相關規定,當地公安機關派出所于9月4日為趙某辦理了農轉非手續,轉為城鎮戶口。
在被某職業技術學院錄取前,趙某為籌集上大學學費,于2008年7月到被告某建設公司的工地打工,約定工資為每天25元至27元。8月24日夜10點多,趙某被安排加班,由于卷揚機起升架上升超高,致使吊盤板卡在上升架上面無法降落,帶班領導讓趙某到樓上把吊盤用腳跺平,在吊盤上用力跺平后,趙某隨著吊盤落下來到上升架中間,兩條腿被吊盤板和鐵架之間擠成雙下肢開放性多發多段骨折。趙某先后被送往縣、市人民醫院治療,期間被鑒定構成七級傷殘。由于趙某受傷無法正常上學,某職業技術學院同意保留其入學資格。
[分歧]
雙方當事人對醫療費、住院伙食補助費、誤工費等費用的賠償無異議,但對殘疾賠償金的確定標準有異議。第一種意見認為,此次損害造成原告七級傷殘,對其以后的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影響,且現在為城鎮戶口,賠償標準應按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進行計算。第二種意見認為,原告在2008年9月才轉為城鎮戶口,而損害發生在2008年8月,當時原告為農業戶口,賠償標準應按損害發生時的標準來計算,而不能按后來變化了的條件為標準,故應按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來計算。
[評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第一,侵害人身的損害賠償與侵害財產的損害賠償明顯不同:財產損害賠償以財產損失的范圍為標準,是既得利益損失,不涉及可得利益損失;而人身損害賠償不僅包括醫療費等既得利益損失,也包括精神損害等可得利益損失。
第二,人身侵權的救濟不僅體現補償功能,更應該體現保護功能。補償是指行為人實施侵權行為并致使他人損害以后,行為人應向他人負賠償責任,以補償受害人所受的損失,補償側重于對財產損失的保護;保護職能不僅是對財產損失而且是對人身的安全和完整的維護,強調的是對權利的保護,側重于對可得利益的保護。
本案中,人身損害造成原告趙某七級傷殘,對其學習、生活和工作造成了很大影響,其權利應當予以保護,在補償其醫療費等實際損失后,還應當賠償其殘疾撫慰金。雖然按農村居民收入的標準可以補償受害人的一部分損失,但實際上并沒有完全補償,因為原告趙某已經是城鎮戶口,而且某職業技術學院還保留其學籍,如果沒有損害的發生,趙某已經在大學接受教育,其也享受著城鎮戶口的待遇了。因而,按照城鎮居民標準賠償趙某殘疾撫慰金,既符合立法本意,又體現了對人身健康權的尊重和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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