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被砸傷 發包方與包工頭共擔責任
2008-10-3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由于定作人將工程發包給無建筑資質的承攬人,而承攬人的雇工又被石頭砸傷,近日,云南省鹽津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雇員受損賠償糾紛案,經調解,達成賠償協議,即由被告承攬人王增貴負主要責任,賠償原告損失25000元;由被告定作人鹽津縣灘頭鄉中心小學負次要責任,賠償原告損失5000元。
2007年9月,灘頭鄉中心小學將該校廁所、操場、講臺的工程發包給沒有建筑資質的個體包工頭王增貴修建。施工中,王增貴用了陳海堂為其務工。同年10月14日,陳在開山炸石時,被垮塌的石塊掩埋。陳受傷后,先后被送往鹽津縣人民醫院、宜賓市第一人民醫院醫治。在治療過程中,王增貴為其支付了醫療費21000元。醫療終結后,經司法鑒定,陳所受之傷為五級傷殘。此后,陳多次要求王增貴給予傷殘賠償,王則以學校也應賠償為由,予以推諉。陳索賠未果,一紙訴狀將王增貴和灘頭鄉中心小學告上法庭,要求二被告共同賠償傷殘費、后續治療費等共計44923元。
鹽津縣法院審理認為,王增貴雇用陳海堂勞動,雙方建立的法律關系屬雇用關系。雇員在從事雇傭勞動中造成的損害,本應由雇主全部承擔。但在本案中,灘頭鄉中心小學將工程發包給無資質的個體包工頭王增貴,其發包行為違法,對工程中造成的損害,應當承擔一定責任。經法院主持調解,雙方當事人達成上述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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