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的情形應認定為工傷
2004-03-1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案例」
李某是某私營運輸企業經理,趙某是其聘用的司機。1998年9月,李某的朋友張某請李為其運輸一批貨物,李便指派由趙完成,要求越快越好,時間可以由趙某看著辦。為了盡快完成李某指派的任務,趙某犧牲“十。一”放假休息時間,加緊運輸。10月1日晚九點多,在運輸途中,由于路況不好和連日勞累,不幸撞車,造成重傷。事故發生后,李某指派專人到醫院照顧趙某,主動支付了所有醫療費用和趙某住院治療期間的全部工資,還特別贈送趙某家5000元作慰問。趙某一家對此表示感激,但由于傷勢過重,出院后趙某落下了重度殘疾,喪失了大部分勞動能力。去年6月,趙某找到李某,要求為其申報工傷,享受工傷待遇,被李某拒絕,二人發生糾紛,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求解決,李某提出,趙某不能算作工傷,理由有三:第一,趙某負傷時從事的工作,雖是受自己指派,但并不屬于企業正常業務范圍。第二,趙某負傷時間在節假日,而且是晚上,根本不在工作時間內。第三,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十條規定:“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趙某已經遠遠超過工傷申請時效,無權再申請工傷,勞動保障部門也不應再受理。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經審查,很快作出認定:司機趙某的負傷為工傷,應享受工傷保險有關待遇。
「評析」
本案涉及到職工工傷認定過程中常出現的幾種錯誤認識。李某提出的三條理由聽起來似乎有些道理,實際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首先,趙某負傷時從事的工作,雖不屬公司的正常業務范圍,而且是在節假日的晚上,但卻是受李某指派才進行的。根據勞部發〔1996〕266號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因“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負傷的,都應認定為工傷。本案中趙某為張某運輸的任務是作為公司負責人的李某指定的,因此,即使不屬于公司正常業務范圍且不在工作時間內,也不影響趙某工作的性質是為公司服務,因此負傷應屬工傷。其次,關于勞部發〔1996〕266號文第十條關于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在一定期限內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并不是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目前我國在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方面尚無明確的時效規定。現實生活中,也有人把上述規定理解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最長不得超過負傷后三十日,這是一種誤解。
李某是某私營運輸企業經理,趙某是其聘用的司機。1998年9月,李某的朋友張某請李為其運輸一批貨物,李便指派由趙完成,要求越快越好,時間可以由趙某看著辦。為了盡快完成李某指派的任務,趙某犧牲“十。一”放假休息時間,加緊運輸。10月1日晚九點多,在運輸途中,由于路況不好和連日勞累,不幸撞車,造成重傷。事故發生后,李某指派專人到醫院照顧趙某,主動支付了所有醫療費用和趙某住院治療期間的全部工資,還特別贈送趙某家5000元作慰問。趙某一家對此表示感激,但由于傷勢過重,出院后趙某落下了重度殘疾,喪失了大部分勞動能力。去年6月,趙某找到李某,要求為其申報工傷,享受工傷待遇,被李某拒絕,二人發生糾紛,到當地勞動保障部門要求解決,李某提出,趙某不能算作工傷,理由有三:第一,趙某負傷時從事的工作,雖是受自己指派,但并不屬于企業正常業務范圍。第二,趙某負傷時間在節假日,而且是晚上,根本不在工作時間內。第三,根據勞動部《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勞部發〔1996〕266號)第十條規定:“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自工傷事故發生之日或者職業病確診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提出工傷保險待遇申請。遇有特殊情況,申請期限可以延長至三十日。”趙某已經遠遠超過工傷申請時效,無權再申請工傷,勞動保障部門也不應再受理。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經審查,很快作出認定:司機趙某的負傷為工傷,應享受工傷保險有關待遇。
「評析」
本案涉及到職工工傷認定過程中常出現的幾種錯誤認識。李某提出的三條理由聽起來似乎有些道理,實際上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首先,趙某負傷時從事的工作,雖不屬公司的正常業務范圍,而且是在節假日的晚上,但卻是受李某指派才進行的。根據勞部發〔1996〕266號文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因“從事本單位日常生產、工作或者本單位負責人臨時指定的工作”負傷的,都應認定為工傷。本案中趙某為張某運輸的任務是作為公司負責人的李某指定的,因此,即使不屬于公司正常業務范圍且不在工作時間內,也不影響趙某工作的性質是為公司服務,因此負傷應屬工傷。其次,關于勞部發〔1996〕266號文第十條關于工傷職工或其親屬應當在一定期限內向當地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并不是職工申請工傷認定的時效。目前我國在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方面尚無明確的時效規定。現實生活中,也有人把上述規定理解為職工申請工傷認定最長不得超過負傷后三十日,這是一種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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