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不等同于員工書面勞動合同
2015-10-3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51條的規定,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通過平等協商,可以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訂立集體合同。實踐中,不少用人單位通過訂立集體合同的方式與勞動者進行約定,但是,對集體合同理解存在的偏差,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爭議的發生埋下隱患。
網友問:8個月前,我入職一家公司,口頭約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等按集體合同執行,沒有單獨簽訂書面協議。近日,公司將我解聘,我要求公司向我支付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被拒。公司認為,其針對全體員工與工會簽訂了集體合同,該集體合同是書面的,故我無權以此為由索要雙倍工資。請問公司的觀點對嗎?
律師解答:《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法訂立的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具有約束力。”但這并不等于用人單位便可以用集體合同來替代勞動合同。集體合同是指工會代表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簽訂的協議;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不同的勞動者個人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兩者有著本質上的區別。因此,集體合同不等于勞動合同,而目前也沒有可以用集體合同替代勞動合同的任何法律依據。公司在沒有與你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情況下,應根據《勞動合同法》向你支付兩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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