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合同簽訂流程
2013-08-06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集體合同的協商與簽訂集體合同是指企業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就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通過平等協商達成的書面協議。那么,集體合同簽訂流程是怎樣的?下文,勞動法網小編給您詳細介紹,供大家學習參考。
簽訂集體合同的程序
推行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的法律、法規依據是:國家勞動部頒發(勞部發[1994]485號)《集體合同規定》和廣東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廣東省企業集體合同條例》。
平等協商、簽訂集體合同制度是指在一個區域范圍內的工會聯合會,或行業(產業)的工會聯合會,或集團公司的工會組織,或單個企業的工會組織代表職工或企業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相應的企業組織,就企業勞動標準、職工基本勞動權益與勞動關系的問題,進行平等協商,達成一致意見,簽訂集體合同或集體協議。其簽訂程序如下:
第一、確立集體協商雙方代表。
1、集體協商代表每方為三至十名,雙方人數對等,并各確定一名首席代表。職工一方由工會代表;未建立工會的企業由職工民主推舉代表,并須得到半數以上職工同意。已建立工會的工會首席代表不是工會主席的,應由工會主席書面委托;企業首席代表由其法定代表人擔任或指派。
2、區域性集體合同由工會聯合會代表轄區內企業的員工與村企業管理組織(如:工業總廠、工業總公司、經濟聯合社、經濟總公司)企業授權委托的代表組織,(如:外資、私營行業、企業家協會等)進行協商;沒有區域經濟管理組織的,由區域工會聯合會主席代表轄區內企業的員工與逐個企業經營者或企業授權委托的代表進行協商。
第二、擬定集體合同草案。
簽訂集體合同之前工會應當收集職工和企業有關部門的意見,單獨或與企業共同擬定集體合同草案。擬定草案參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同行業和具有可比性企業的勞動標準,集體合同范本和其它與簽訂集體合同相關資料等。
第三、雙方代表平等協商,達成共識。
第四、審議通過,雙方首席代表簽字確認。
1、將雙方協商達成一致的集體合同草案文本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審議,工會代表就草案的產生過程,主要勞動標準條件的確定依據及各自承擔的主要義務作出說明。審議通過后,由企業法定代表人與企業工會主席簽字。
2、區域性由工會聯合會主席代表轄區內企業的員工與企業管理組織或企業授權委托的代表組織簽訂;沒有區域經濟管理組織的,由區域工會聯合會主席與轄區內逐個企業經營者或企業授權委托的代表進行簽訂。
第五、報送、審查、公布。
1、集體合同簽訂后,在7日內將集體合同書一式三份、《集體合同送審表》、企業營業執照復印件、工會主席任職批復件、區域性集體合同企業覆蓋企業名錄報送當地勞動行政管理部門審查登記。
2、勞動行政部門自收到集體合同書之日起(以簽收日期為準)15日內,未提出異議的,將《集體合同審核意見書》送回報送單位。
3、集體合同一經勞動行政部門審核同意,企業應在集體合同生效之日起10日內向全體職工公布;區域性集體合同要印發到被覆蓋的所有企業公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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