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能力鑒定過期能否重來
核心內容:職工患有職業病應當認定為工傷,享受相關工傷待遇。現實生活中肺部疾病、心臟、血液、肝臟、腎臟等疾病,都會隨時間推移而不斷惡化。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
具體案例
張某是一水泥廠散裝水泥車間的裝卸工人,二年前因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難,去省醫療部門就診,后去省職業病防治院,省職業病防治院根據張某的臨床表現和相關檢測,以相關規定鑒定張某為塵肺一期。有關部門根據職業病認定,給予了張某相關的工傷待遇。給予工傷待遇后,張繼續在原崗位工作。一直也再沒有體檢。最近張某咳嗽、咳痰、胸痛、呼吸困難癥狀加劇,,實在挺不住了,不能再堅持工作,再次去省職業病防治院檢查。院方再次給張某鑒定,認定為塵肺二期。張某回來后,要求按塵肺二期享受工傷待遇,被有關部門以已過一年申請重新鑒定期為由予以拒絕。張某起訴法院,法院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
專家說法
塵肺是長期吸入粉塵所致的以肺組織纖維性病變為主的疾病,是職業病的一種。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等規定,職工患有職業病應當認定為工傷,享受相關工傷待遇。現實生活中肺部疾病、心臟、血液、肝臟、腎臟等疾病,都會隨時間推移而不斷惡化。工傷職工的病情隨著時間的推移而惡化,能否向相關的勞動鑒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鑒定?關于重新鑒定,日前《工傷保險條例》在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中只規定:申請鑒定的單位或者個人對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鑒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該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自勞動能力鑒定結論作出之日起1年后,工傷職工或者其近親屬、所在單位或者經辦機構認為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可以申請勞動能力復查鑒定。對于鑒定二年發現傷殘情況發生變化的,沒有規定。
職業病防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組織上崗前、在崗期間和離崗時的職業健康檢查,并將檢查結果書面告知勞動者。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經上崗前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從事其所禁忌的作業;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應當調離原工作崗位,并妥善安置。
法院針對,用人單位沒有對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的勞動者定期進行職業健康檢查,對在職業健康檢查中發現有與所從事的職業相關的健康損害的勞動者仍讓其原崗位從事原工作等實際情況,適用公平原則作出的裁判是正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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