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不履行工傷賠償協議怎么辦
2016-03-09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工傷事故發生后,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就工傷賠償達成協議后,用人單位卻不履行協議時,勞動者該怎么救濟自己的權益呢?
用人單位以超過仲裁時效的理由推托拒付工傷賠償金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處理條例》第六條規定:“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應當協商解決;不愿協商或者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如果雙方沒有達成協議,那么雙方的爭議受仲裁時效約束。但是雙方已經達成協議了,就不再受仲裁時效的約束了。雙方達成了協議,如果對方不履行協議,就相當于違約,可以起訴到法院,這時候的糾紛不是在仲裁委員會的受理范圍內了。
雙方若之前已經達成賠償協議,無需再仲裁,直接起訴即可。
勞動爭議發生后,當事人可以協商解決,這是節約成本、最直接、最快捷的方法。雙方達成賠償協議,說明雙方已無爭議,債權債務關系已經確定,只待履行即告消滅。一方不履行協議,另一方可以依據該賠償協議向法院提起訴訟。因工傷賠償事項已轉變為債權債務關系,可以不經過勞爭議仲裁程序,自然不受申請仲裁期限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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