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賠償標準
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怎么辦?還有賠償金嗎?賠償金跟因工死亡的標準是一樣的嗎?小編為你精心整理了以下內容,請查閱。
企業職工非因工死亡應享受以下待遇:
1.喪葬費
本企業職工平均工資2個月。(山東省標準調整為1000元)
2.一次性救濟金
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3.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
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臨沂三區為180元,其他九縣為150元)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30%。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
第十四條 工人與職員及其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待遇的規定:
工人與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喪葬補助費,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兩個月;另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按其供養直系親屬人數,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數額為死者本人工資六個月到十二個月。詳細辦法在實施細則中規定之。丙、工人與職員因工負傷致成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應按本條甲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退職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應按本條乙款的規定,付給喪葬補助費及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
工人與職員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供養直系親屬喪葬補助費:死者年齡在十周歲以上者,其數額為該企業全部工人與職員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二分之一;一周歲至十周歲者,為平均工資一個月的三分之一;不滿一周歲者不給。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
第六章 關于死亡待遇的規定
第二十二條 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時或因工殘廢退職后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甲款的規定,由企業行政方面或資方發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3個月作為喪葬費,并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每月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撫恤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25%;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40%;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50%。此項撫恤費付至受供養者失去受供養的條件時止(供養條件見第十一章的規定)。
第二十三條 工人職員因病或非因工負傷死亡時、退職養老后死亡時或非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退職后死亡時,根據勞動保險條例第十四條乙款的規定,除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付給本企業的平均工資2個月作為喪葬補助費外,并按下列規定由勞動保險基金項下一次付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其供養直系親屬1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6個月;2人者,為死者本人工資9個月;3人或3人以上者,為死者本人工資12個月。
第二十四條 工人職員因工死亡或因工殘廢完全喪失勞動力,其供養直系親屬具有工作能力而該企業需人工作時,行政方面或資方應盡先錄用;受其供養的子、女、弟、妹有入該企業所辦學校就讀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全家有兩人或兩人以上在實行勞動保險的企業內工作,其共同供養的直系親屬死亡時,喪葬補助費應由其中一人領取,不得重領。
《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標準的通知》
(魯勞社〔2003〕53號)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省直各企業主管部門,各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
經研究,決定對企業職工喪葬補助費標準作適當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逝世后,不分職務級別,喪葬補助費的標準調整為每人1000元,包干使用,節約歸家屬,資金按原渠道列支。
二、企業為逝世職工舉行遺體告別的費用,包括租禮堂、花圈、遺像放大等開支,由企業據實報銷。
三、按《勞動保險條例》第13條丙款和魯革發〔1972〕143號、國發〔1978〕104號文件規定辦理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退職生活費的人員,亦按照本通知規定執行。
四、本通知自2003年9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山東省關于調整企業職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
供養直系親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的通知》
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財政局、總工會,省直各企業主管部門,養老保險省直管企業:
近幾年來,隨著經濟發展和居民消費水平不斷提高,企業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職工供養直系親屬(以下簡稱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已明顯偏低。為解決遺屬的生活困難問題,經研究,決定對企業職工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標準作適當調整。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企業職工(含離退休人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符合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條件的供養直系親屬,每人每月補助標準按企業所在地調整為5類:180元、170元、150元、140元、130元。
(一)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職工遺屬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的基礎上提高20%。
(二)職工遺屬為孤寡一人者,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10%。
(三)兼有(一)、(二)項情況的,補助標準在上述補助標準基礎上提高30%。
二、過去已領取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現仍符合供養條件的,可按本通知規定重新核定補助費。
三、職工死亡后,其配偶再婚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應予取消,其他符合補助條件的遺屬可繼續享受補助。
四、已領取生活困難補助的遺屬,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罰或勞動教養的,服刑或勞動教養期間停止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服刑或勞教期滿后符合條件的,可繼續享受困難補助。被判處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緩刑或監外執行的,可以繼續享受遺屬生活困難補助,但管制、緩刑或監外執行期間不參與調整。
五、發給遺屬生活困難補助的單位,應采取定期走訪、函調等方式了解受補助遺屬的情況變化,對不再符合享受補助條件的,要及時取消其生活困難補助。
六、職工供養直系親屬條件的確定,仍按國家和省現行規定執行。
七、調整后的遺屬生活困難補助,已納入養老保險統籌項目的,從統籌基金中列支;未納入統籌項目的,由企業從原渠道列支。
八、本通知適用于各類企業及其職工。
九、本通知自2003年7月1日起執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規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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