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原則是什么
核心內容:工傷認定就是勞動者在工作或視同工作過程中因操作不當或其它原因造成了對人身的侵害,為了鑒定該侵害的主體而對過程進行的定性的行為。工傷認定的原則是什么?下文勞動法網給大家詳細介紹相關內容,供大家參考。
【依法認定原則】
“依法認定”有以下幾層意思:
(1)工傷的范圍按照法律的規定去掌握,在法律框架內的認定為工傷,不在法律框架內的不予認定為工傷;工傷認定的程序和工傷認定的主體應符合法律規定。(
2)對于“法律”的理解,在工傷認定方面的法律應是《工傷保險條例》,條例出臺前任何與條例具體規定不一致的,或者與條例的基本精神不一致的都不能作為工傷認定的依據。如條例出臺前原勞動部的復函、《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等,這些政策、規定中關于工傷認定主體以及具體認定條件的規定等只要不符合條例的規定或沒在條例規定的范圍內的都不能作為依據。關于這點《工傷保險條例》雖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從法律適用基本原則的角度講,是應當這樣掌握的。
(3)在堅持依法認定的原則時,如何處理好法與情、理的關系問題。筆者認為,總的來講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即使不符合情理,也應按照法律的規定執行。
【合情合理原則】
“合情合理”是指在法律沒有規定,或規定過于原則的情況下按照社會普遍接受的情理作為判斷是否屬于工傷的標準。這一原則的適用條件是在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適用。
這一原則在適用條例規定時的一個具體體現,就是對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理解。按照這一原則對上下班時間、上下班路途,就可以理解為合理的上下班時間內,在合理的路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保護工傷職工原則】
“保護工傷職工”是指在進行工傷認定時,在處理法律規定的邊緣性案件時,依法可上可下的,可認可不認的,從保護受傷職工的原則出發,應認定為工傷。這一原則的適用條件是處理法律規定的邊緣案件時才可適用。如果某種情形,法律規定得很清楚——認或不認,就不能適用這一原則。
【有效證據證明原則】
“有效證據證明”是指作出工傷認定結論所基于的事實要有有效證據證明,必須是法律事實。在事實不清的情況下得出任何結論都是錯誤的。
【統籌兼顧原則】
“統籌兼顧”顧名思義是指應全面地、整體地看待條例的規定,不能只看一條一款的規定而忽略其他。如條例通過第14、15和16條對工傷范圍作了規定,對工傷范圍的理解應統籌考慮這3條的規定。即職工有14、15條規定的情形之一,但同時該情形又屬于第16條情形之一的,不能將職工所受到的傷害認定為工傷。職工沒有第14、15和16條規定情形的,不能將其認定為工傷。不能理解為只要沒有第16條情形的都應認定為工傷。關于工傷范圍的掌握,借用刑法中的“法無明文規定不為罪”的原則,在判斷是否認定為工傷時,應遵循“法無明文規定不予認定為工傷”。
【“工作原因”推定原則】
在適用條例第14條時遵循“工作原因”推定原則。按照國際勞工組織的定義,工傷就是由于工作原因直接或間接受到的傷害。我國通過列舉的方式加以規定,也體現了“工作原因”這一核心。在能夠確定工作原因的情況下,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可以忽略不計,因為時間、場所是工作這一狀態存在的時間和空間。
“工作原因”推定原則是指有職工受到傷害的事實,職工所受傷害確實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內,在排除所受傷害是非因工作原因的情況下,推定職工所受傷害是因工作原因造成的。這一原則的適用條件是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清楚,有受到傷害的事實,是否工作原因有爭議,在排除非工作原因的情況下適用。如果是否工作原因很清楚,則不能適用這一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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