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認定的法定程序是如何的?
2013-10-11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工傷認定的法定程序是如何的呢?下文勞動法網小編給大家具體介紹相關知識,供大家參考學習。
第一、申請登記
(一)申請人
1、用人單位;
2、工傷職工本人或其直系親屬;
3、工會組織,
上述申請人都有權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登記,并領取《工傷認定申請表》等有關申報須知和材料。
(二)申請時間
1、用人單位應當自職工發生工傷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30日內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申報。如果有特殊情況,經過勞動行政部門同意,該期限可以適當延長。
2、用人單位未按上述規定時間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工傷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工會組織在事故傷害發生之日或者職工被確診為職業病之日起1年內,可以直接向用人單位所在地統籌地區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
(三)申請工傷認定上報材料
申請工傷認定應當填寫《工傷認定申請(表)》和《工傷申報證據清單》,并提交下列材料:
1、勞動合同文本復印件或其他建立勞動關系的有效證明;
2、受傷害職工《居民身份證》復印件;
3、醫療機構出具的工傷職工受傷害后診斷證明(初診病歷及其封面、出院小結、檢查報告單等)或者職業病診斷書(職業病診斷鑒定書);
4、屬于下列情況的還應提供相關證明材料:
(1)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工作時間表及與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內容相關的材料;
(2)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傷害的,需提交受傷害職工的工作職責或職務證明和公安機關的證明或人民法院的判決書以及其他有效證明;
(3)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交通事故或者其他意外事故傷害的,需提交如“派工單”,“出差通知書”或者“能證明因工外出的原始證明材料”及其外出期間工作原因證明材料;
(4)因工外出期間,屬于由于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需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裁決書;
(5)屬于上下班途中受機動車事故傷害的,需提交上下班的作息時間表,單位至居住地正常路線圖,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書或其他有效證明;
(6)屬于從事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活動中受到傷害的,需提交單位或者縣級政府民政部門、公安部門出具的相關證明;
(7)屬于因公、因戰致殘的復員轉業軍人舊傷復發的,需提交《革命傷殘軍人證》、舊傷復發后醫院的診斷證明和勞動鑒定委員會的鑒定結論;
(8)屬借用或勞務輸出人員,需提交雙方單位的協議書、實際用人單位對事故調查的材料,并由勞動關系所在單位申報;
(9)直系親屬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需提交有效的直系親屬關系證明;
(10)工會組織代表傷亡職工提出工傷認定申請的,需提交工會介紹信,辦理人身份證明;
(11)其他特殊情況,需提交能夠證明情況的材料。
第二、受理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要認真審查,材料不齊全的,在15個工作日內發出《補正材料通知書》,一式二份,申請人一份,留檔一份;
2、申請人提供材料完整或按照書面告知要求補正材料后,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自收到完整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決定;
3、經審查申請人提供的材料,不符合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受理范圍的,則書面出具《不予受理通知書》。
第三、調查核實
1、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申請人提供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存有疑義時,應當組織人員進行調查核實。在調查核實過程中的取證,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執行;
2、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認為是工傷,用人單位不認為工傷的,則開具《工傷認定限期舉證通知書》;
3、經辦人員提出初審意見報領導審批后作出行政決定;
4、對相關部門證據尚未提供或遇到不可抗力因素而60日的工傷認定時效已接近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可開具《工傷認定中止通知書》,一式二份,申請人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各一份,待條件具備時再啟動工傷認定程序;
5、經調查審核,申請人提交的材料不具備受理條件的,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則開具《工傷認定終止決定書》,一式二份,申請人和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各一份;
6、對疑難案件進行集體會商報領導審批后作出行政決定。
第四、勞動能力鑒定。
勞動能力鑒定是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織專家、依據勞動能力鑒定標準,對工傷職工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進行鑒定。勞動能力鑒定結論是工傷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依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從事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工會組織、工傷保險經辦機構代表以及用人單位代表組成。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分為兩級:設區的市一級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一級。勞動能力鑒定費用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勞動功能障礙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勞動能力鑒定由用人單位、工傷職工或者直系親屬向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申請,并提供工傷認定決定和職工工傷醫療的有關資料。收到勞動能力鑒定申請后,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應從建立的專家庫中隨機抽取相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由專家組提出鑒定意見,根據其意見作出工傷職工勞動能力鑒定結論。必要時,可以委托具備資格的醫療機構協助進行有關診斷。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組成人員或者參加鑒定的專家與當事人有利害關系的,應當回避。
申請鑒定的單位或個人對區級勞動鑒定結論不服的,可在收到鑒定結論之日起15日內向省一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鑒定申請。省一級勞動鑒定委員會作出的勞動能力鑒定結論為最終結論。
第五、行政決定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在對申請人提交的工傷認定申請材料進行調查審核的基礎上按規定程序應當自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之日起60日內作出是否為工傷的行政決定。職工或者其直系親屬、用人單位對工傷認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六、送達
按照《民事訴訟法》有關送達的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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