也談《超過退休年齡上班受傷能否按工傷處理?》
【案情】
2009年初, 67歲的王某受雇于一家公司從事會計工作。同年3月7日,王某在上班時,因地滑而摔倒致殘。事后,公司拒絕按工傷處理。
【分歧】
王某超過退休年齡應聘受害能否按工傷處理?
第一種意見認為,應當按工傷處理。理由是王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受傷,符合工傷的構成要件,而且《工傷保險條例》并未限制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從業,也沒有規定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受傷不能按工傷處理.
第二種意見則認為,不能按工傷處理。理由是王某受傷時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是法定意義上的勞動者,而《工傷保險條例》是針對勞動者而言。
【管析】
筆者同意第一種意見, 理由如下。
首先從《勞動法》的條文來看,并沒有對勞動者作出明確的界定,但從相關內容來看,除了禁止使用童工外,并無其他限制條件。相反,有些文件還專門對職工退休以后參加勞動的進行了專門規定。勞動部《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意見》(勞部發【1996】354號)第13條規定:已享受養老保險的離退休人員被再次聘用時,用人單位應與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聘用期內的工作內容、報酬、醫療、勞動保護待遇等權利,義務。勞動部辦公廳《關于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請示的復函》(勞部發【1997】88號)第2條規定: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聘用協議的約定履行義務。離退休人員與用人單位發生爭議,如果屬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案范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予受理。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組部、國家科委、勞動人事部等七部門<關于發揮離休退休專業技術人員作用的暫行規定>的通知》(中辦發【1986】32號)規定,離休、退休人員在外單位受聘期間,如發生工傷事故,由聘用單位按本單位人員待遇負責妥善處理。《勞動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也未對達到退休年齡的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不屬于勞動關系作出排除性規定。 筆者認為,我國《勞動法》禁止使用童工的規定,是出于對未成年人的保護;對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仍然從事勞動的人員,法律不作禁止性規定,是因為憲法規定了勞動者休息的權利,達到法定年齡退休,針對用人單位來說是義務,而針對勞動者來說則是休息權利的體現。既然達到法定年齡可以退休是權利,權利可以處分,那么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只要具有勞動能力,自然可以選擇參加勞動。換名話說,退休以及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是國家和社會對達到一定年齡的職工的福利,而不是限制其繼續工作的條件。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職工的范疇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的各種用工形式和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勞動法》既然僅對使用童工一項作出限制,那么只要已滿16周歲的就都具有勞動能力,當然可以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并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不能因為老人超過退休年齡而剝奪其權利。特別是目前我國外出打工的農民工中,超過退休年齡的人大量存在,這一群體的利益應當得到法律的保障。因此,袁梅同志認為王某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不是法定意義上的勞動者的觀點值得商榷。
其次,《工傷保險條例》第二條第一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以下稱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條例規定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以下稱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和該條第二款:“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的職工和個體工商戶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的權利”的規定,王某所服務的公司依法應當為本單位全部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只要職工與該企業建立了勞動關系,包括事實勞動關系,發生符合條例規定的工傷認定情形就應當認定為工傷,并享受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至于受雇的職工是否為退休人員,與工傷保險范圍無關。勞動者在超過退休年齡后仍然工作的,用人單位應當為其上工傷保險。《工傷保險條例》第14條規定: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二)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四)患職業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第15條規定了視同工傷的情形:“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二)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三)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職工有前款第(三)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第16條規定了不得認定為工傷的情形:“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認定工傷或者視同工傷:(一)因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傷亡的;(二)醉酒導致傷亡的;(三)自殘或者自殺的。”如果從《工傷保險條例》的立法意圖來看,不屬于第十六條的情形、同時符合十四條或十五條的規定的,應當認定為工傷。王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因為工作原因受傷,符合工傷的構成要件,而且《工傷保險條例》并未限制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從業,也沒有規定超過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受傷不能按工傷處理,故王某受傷應當按工傷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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