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確定停工留薪期?
2017-01-3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確定,《工傷保險條例》沒有明確的規定,根據各省、直轄市的地方關于停工留薪期的相關規定,一般由用人單位(如北京市、山東省)或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如河北省)、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確定。
工傷治愈或傷情穩定并經勞動能力鑒定后,停工留薪期終止。
工傷人員因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需要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在規定的停工留薪期滿前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
如工傷人員因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要求延長停工留薪期的,應當在停工留薪期滿前15日內,向所在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治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
用人單位無異議的,停工留薪期可以適當延長并繼續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用人單位對延長停工留薪期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工傷人員書面申請之日起7日內日,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能力鑒定機構提出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申請,并須提交填寫完整的《延長停工留薪期申請表》、工傷認定書復印件、診療工傷的醫療機構的診斷證明和相關材料。
用人單位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確認申請的,視作同意延長停工留薪期。勞動能力鑒定機構受理申請后可根據需要安排工傷人員接受醫療檢查,經鑒定專家面檢后作出確認意見,并出具《延長停工留薪期確認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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