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工享有多久的醫療期
2013-09-2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核心內容:職工因工負傷,可以享有多久的醫療期呢?醫療期可以延長嗎?我國法律在這方面是如何規定的?下文,勞動法網小編給大家詳細介紹,供大家參考學習。
第一、職工享有的醫療期有多長?
根據勞動部關于發布《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4]479號)第3條規定,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一)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3個月;五年以上的為6個月。
(二)實際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單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為6個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為9個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為12個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為18個月;二十年以上的為24個月。這里所說的一個月為30天,包括國家的法定節假日和休息日。
第二、醫療期可以延長嗎?
根據《關于貫徹〈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的規定〉的通知》(勞部發[1995]236號)規定,對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癥、精神病、癱瘓等)的職工,在24個月內尚不能痊愈的,經企業和當地勞動部門批準,可以適當延長醫療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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