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職業病能否解除勞動合同
核心提示:
近幾年來,職業病發病率呈上升趨勢,因粉塵、放射污染和有毒、有害作業導致勞動者患職業病死亡、傷殘、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人數不斷增加,什么是職業病,患病后企業能否解除合同,下面通過案例進行解析。
典型案例:
李某于1996年1月與某礦產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合同到2006年12月31日終止,合同中約定,如果員工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規章管理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可解除合同,2006年7月,時任煤礦監督員的李某在盯崗期間睡覺,被考核人員發現,企業以其“嚴重違反用人單位勞動規章管理制度”為由解除了與李某的勞動合同。2007年3月李某向區勞動局投訴,認為其患有塵肺職業病,用人公司不應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區勞動局予以糾正。
律師點評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第二條的規定,構成職業病必須滿足四個條件:1、患病主體是企業、事業單位或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2、必須是從事職業活動過程中產生的;3、必須是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職業病危害因素引起的;4、必須是國家公布的企業病分類和目錄中所列的職業病。
職業病必須列在《職業病目錄》中,有明確的職業相關關系,按照職業病診斷標準,由法定職業病診斷機構明確診斷的疾病,因此,在工作中得的病不一定就是職業病,得了《職業病目錄》中的疾病也不一定是職業病。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職業病的診斷需要由省級人民政府行政部門批準的醫療衛生機構承擔而且其診斷標準和診斷鑒定辦法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制定;也就是說確定為職業病是需要由有權部門根據相關的法律規定做出。另外,按照《勞動合同法》、《職業病防治法》的相關規定,在簽訂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該向職工說明工作崗位可能存在職業病情況。
因此,本案中李某是否屬于職業病,首先要由相關部門進行職業病診斷,如果診斷為職業病,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要和從事接觸職業病危險工作的勞動解除合同,須先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否則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合同,故該企業不能與李某解除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需要向李某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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