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居民養老險新參保人幾歲領取養老金
此外,2015年1月1日起新參保人員,因個人原因間斷繳費,到年滿60周歲時繳費還不足15年的參保人,須延期并逐年繳費,直到滿足按月領取待遇條件為止。
據悉,北京市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由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構成,個人賬戶養老金的月計發標準與現行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計發系數相同,如果參保人在領取養老待遇前或待遇后不幸去世的,個人賬戶資金余額還可以依法繼承。
【居民養老險如何遷移?】
針對職工、居民兩種養老保險如何互轉,以及在外埠參險來京如何銜接,昨天北京市人力社保局也予以了明確。
新政實施后,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人員,如果在繳費期間戶籍遷移的,包含北京市內戶籍遷移和省市間遷移,都需要轉移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一次性轉移個人賬戶全部儲存額,并按規定在戶籍所在地繼續參保繳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如果北京市戶籍參保人將居民養老保險關系轉入外省(區、市)的,需按照轉入地的規定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如果參保人已經按規定領取了養老待遇,那么無論戶籍是否遷移,都不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
【兩種養老險不得重復領取】
北京市人力社保局明確規定,參保人不得同時領取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待遇。同時領取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關系將被終止并解除,除政府補貼外的個人賬戶余額退還本人,已領取的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應予以退還。
據相關負責人解釋,原先職工、居民養老險的數據庫為封閉運行。職工和居民之間也可能遇到職業身份轉換,“比如先參加了居民養老險,然后同一年度找到工作,又參加了職工養老險。”因此,不排除會出現“重復參保”的情形。
不過,目前兩種養老險的數據庫已實現數據比對,兩種待遇不會重復領取。如遇到重復參保的情況,將會本著“就高”的原則,保留待遇較高的職工養老保險。
【統一城鄉居民養老險制度】
據國務院今年2月26日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建立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意見》顯示,參加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個人領取養老保險待遇,需年滿60周歲、累計繳費滿15年。
其中,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對參保人繳費給予補貼,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30元;對選擇500元及以上檔次標準繳費的,補貼標準不低于每人每年60元,具體標準和辦法由省(區、市)人民政府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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