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勞動關系要登報嗎?
我們都知道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那么此時雙方就正式建立了勞動關系,勞動者和用人單位不能以任何理由解除勞動關系,除非勞動者自己主動辭職又或者用人單位涉嫌違法行為,那么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關系,那么解除勞動關系要登報嗎?下面小編將為您進行詳細的解答。
一、勞動關系
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依法所確立的勞動過程中的權利義務關系。
用人單位,是指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同時。也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的。
勞動者,是指達到法定年齡,具有勞動能力,以從事某種社會勞動獲得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依據法律或合同的規定,在用人單位的管理下從事勞動并獲取勞動報酬的自然人(中外自然人)。
二、解除勞動關系要登報
第一,應先采取直接送達的方式,將《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當面送交本人,若無法直接送達,可以采取郵寄送達的方式。
第二,采取郵寄送達方式,最好通過特快專遞的方式,向員工寄送《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若郵件被退回未能送達,則應將退回的信件完整保存,這是未郵寄送達的證據。
第三,在獲取未郵寄送達的證據后,方可采取公告的方式予以送達,即張貼公告或通過新聞媒介通知。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有兩種選擇:
一、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二、要求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解除勞動合同。對于最終判定需要繼續履行合同的,那么在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期間的工資待遇等也應一并支付給勞動者,因為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本身就包含勞資雙方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享受權利、承擔義務,要求用人單位支付勞動合同期限內的工資是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題中應有之義。
在實踐中,很少有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合同,因為勞動關系具有人身屬性,在已經失去用人單位信任的情況下,可以預見到勞動者在該單位的發展前景是黯淡的。所以,更多的勞動者會選擇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而另尋出路。
用人單位擬解除勞動合同的,其解除程序和解除理由都須合法,任何一個環節出了瑕疵,都有可能被認定為違法解除。在用人單位涉嫌違法解除的情況下,勞動者可以根據自己的實際情況選擇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還是要求賠償雙倍經濟補償金而解除勞動關系。
由此可見公司解除勞動關系要登報的,但是在此之前又有前提條件,具體的小編已經在文章之中一一羅列出來了,國家對于解除勞動關系這一方面也有相關的規定,雖然說勞動關系不能隨意解除,但是特殊情況之下還是可以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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