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的基本條件
2017-05-31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裁處企業與職工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的組織機構。根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辦案規則》的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仲裁委員會才能受理。
一、受理條件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之規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要處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1、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2、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3、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4、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5、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爭議。
二、主體條件
上面提到的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是指:1、中國境內的企業與職工;2、個體工商戶與學徒、幫工;3、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與本單位的工人及與之建立勞動合同關系的非工勤人員;4、軍隊、武警部隊的機關、事業組織、企業與無軍籍的職工;5、用人單位與一部分離退休人員及其聘用的離退休人員;6、中國境外企業或勞動者與境內勞動者或企業在中國境內簽訂或履行勞動合同的。
三、時效條件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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