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可以禁止員工間談戀愛嗎?
戀愛自由與婚姻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自由,但是現實并非如此,禁止員工之間談戀愛、結婚,是一些企業由來已久的做法。是企業擔心員工間串通,損害公司利益,那么對于公司這一做法是否可以?公司是否可以禁止員工間談戀愛嗎?
我們都知道婚戀自由是法律賦予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不容任何組織及個人侵犯。員工手冊、規章制度作為用人單位的內部管理文件,當然不能限制員工的婚戀自由。除此之外,相關法律規定也可以得知公司此規定是不合法與不合理的。
相關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三條規定,“公民享有婚姻自主權,禁止買賣、包辦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為。”
2、《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一條規定,“實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1]14號)第十九條規定,用人單位根據《勞動法》第四條之規定,通過民主程序制定的規章制度,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4、《勞動合同法》
(1)第三十九條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2)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根據上述規定,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不僅要合法,而且要合理,不得違背我國基本的道德要求。
這些法規表明,公民有權自主決定其婚姻狀況,其他任何單位和組織都不能強制干涉。用人單位禁止員工之間談戀愛、結婚,違反了國家的強制性規定,因此是不可以的。除此之外,根據上面的法規可知,用人單位當然有權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通過合法的程序制定規章制度或員工手冊,但其中的內容不能違反國家強制性的法律規定。綜上,公司是不可以禁止員工間談戀愛的。
溫馨提示:用人單位,員工手冊、規章制度是企業文化與企業戰略的根本,同時也是員工的行為規則的指導線。但其內容不能侵犯員工的合法權利,更不能逾越法律的底線。如果勞動者發現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員工手冊存在明顯違法的規定,可以通過工會或者直接向用人單位反映并提出修改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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