妻子代替丈夫簽訂協議是否構成表見代理?
【案情】2002年7月22日,原告民和鎮民和村委會與被告陶某簽訂了一份賓館承包合同書。合同約定:原告將該賓館及附屬樓部分賓館后新建的一棟底層及兩棟之間連接空間和賓館周圍空間承包給被告陶某,承包期為八年,自2002年8月1日至2010年8月1日止,承包金額為1.7萬元/年。期間被告陶某按合同裝修工程。2003年10月18日,民和村委會與被告陶某之妻黃某進行工程結算,結算內容為“經雙方協商,民和村委會應付民和賓館裝修款39.66萬元,已付26萬元,本年度陶某還欠民和村委會承包款8萬元,最后結算民和村委會還欠陶某5.66萬元。”陶某之妻黃某、民和村委會主任張某均在該結算單上簽字。經調查查明,陶某之妻黃某一直參與工程的管理,但民和村委會主任張某在出庭作證時證明結算時陶某不在場,也未書面授權給黃某。該案的爭議焦點即為被告陶某之妻黃某的結算行為是否構成表見代理,是否有效?
【分歧】有兩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被告陶某之妻黃某不構成表見代理,該結算行為無效。理由是:民和村委會主任在與黃某結算時,明知被告陶某不在場,且也無任何書面授權給黃某,沒有理由相信黃某具有代理權,不應構成表見代理,該結算行為應認定為無效。
第二種意見:黃某的行為構成表見代理,該結算行為有效。理由是:經調查查明,黃某一直參與工程的管理,且黃某與被告陶某系夫妻關系,第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黃某具有代理權,該行為應認定為有效。
【管析】筆者同意第二種意見。 法條中對表見代理的定義在合同法第四十九條:“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 表見代理包含以下含義: 1、表見代理是一種特殊的無權代理。 2、表見代理是基于本人的過失或本人與無權代理人之間存在特殊關系。 3、相對人有理由相信無權代理人享有代理權。 4、代理行為的后果由本人承受。在本案中,黃某與被告陶某系夫妻關系,且黃某一直參與工程的經營管理,雖然黃某的行為屬無權代理,但第三人完全有理由相信黃某具有代理權,黃某的行為應構成表見代理,該結算行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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