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員下班途中遭人搶劫雇主應否擔責?
【案情】
張某在雇主黃某的服裝店作導購員。年前,由于生意較好,黃某要求雇員張某晚上加班,當晚約9時加班結束后,張某在正常回家的途中被人搶劫遭砍成重傷,花費數萬元醫療費,現由于搶劫人未被抓捕歸案,雇員張某遂向法院起訴雇主黃某雇員受害賠償糾紛一案,對此,雇主黃某應否承擔賠償責任?
【分歧】針對本案有二種審理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雇主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因為本案雇員不并是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的人身損害。
第二種意見認為:雇主不應承擔本案的賠償責任,因為本案雇員是由于第三人的搶劫行為造成的人身損害,理應由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種意見認為:根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規定,雇主黃某應承擔賠償責任。
【管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理由如下: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雇傭關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員人身損害的,賠償權利人可以請求第三人承擔賠償責任,也可以請求雇主承擔賠償責任。雇主承擔賠償責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本案中,雇員張某在下班途中遭第三人侵權造成人身損害是否屬于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回答是肯定的。
實踐中,如何認定雇員是否在從事雇傭活動主要看三個方面: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就是在履行雇傭活動的時間界限,即雇主規定的上班時間。為保護雇員的合法權益,上下班途中的時間應當認為是工作時間。工作場所,是指在從事雇傭活動工作職責的環境范圍,即執行從事雇傭活動工作的場所,因工外出以及上下班的途中,均應認為是工作場所。工作原因,是指從事雇傭活動的事由,與雇傭活動有關的預備性活動和收尾性活動,在活動中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都應認為是工作原因。本案中,張某在下班途中正常回家的路上,系工作時間的延伸,其從事的是與雇傭活動有關的收尾性活動。
綜上所述,張某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搶劫(暴力)致使人身傷害,雇主應承擔賠償責任,同時本案雇員張某的人身損害是由第三人侵權造成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雇員張某可以選擇侵權人賠償或雇主賠償,但本案中侵權人未被抓獲歸案,所以張某當然可以請求雇主黃某雇員受害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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