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不得在同一公司任職?
2005-11-1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近日,漢陽區的王小姐被保工作還是保愛情的選擇題攪得心煩意亂。因王小姐所在的某房產地公司有一條不成文的規定:戀人、夫妻不得在同一公司任職。最近她與男友維持了一年的地下情曝光,誰走誰留,成了問題。
王小姐大學畢業后,通過層層選拔,進入了位于漢口建設大道的某房地產公司。后來,她與同一部門的一名男同事情投意合,發展為戀人關系。因為受不成文行規所限,雙方愛得小心翼翼。
俗話說:沒有不透風的墻。王小姐和男友的戀情還是被同事知道,并沸沸揚揚地傳到公司人事部領導耳朵里。幾天前,領導分別請她和男友去談話,主要內容就是打算送她或者男友去其他城市的分公司進行學習交流。王小姐說,這其實就是調派。
誰走誰留?王小姐天天跟男友談判.男友現已是武漢公司的部門主管,年內還有晉升的可能,因此,王小姐主張自己去外地。而男友則擔心土生土長于武漢的她難以適應外地的生活,執意要求自己去外地重新開始。
該公司這條不成文的行規顯然是違反《勞動法》的。如果該公司是以同公司職員不得談戀愛為由分調二人應屬無效行為,但若以工作需要為由則屬正常調動,無可厚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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