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條;用人單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職工從事對本人和胎兒、嬰兒有危害的作業。
第六十八條第(七)項:違反本法規定,安排未經職業健康檢查的勞動者、有職業禁忌的勞動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期女職工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禁忌作業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治理,并處五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止產生職業病危害的作業,或者提請有關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責令關閉。
上一篇:用人單位和個人如何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下一篇:《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對女職工、未成年工和童工的特殊保護主要有哪些規定?
標題:
內容:請輸入您的問題內容,問題說明越詳細,回答也越準確
電話:
粵ICP備10231287號 @勞動法律網2003 - 備案編號:4401060101044 流量統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