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仲裁時效規定
2005-11-1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當事人申請仲裁的時效為“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超過這一期限,除非有正當理由或不可抗力,否則仲裁委員會一般不予受理。時效期間自當事人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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