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要將產前假推遲到產后使用被拒,怎么辦?
2005-11-18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于某是一名女教師。由于開學第一個月工作任務較輕,而于某的預產期就在開學一個月以后,因此于某請校領導批準將產前假15天推后與產后假合并使用,但沒得到批準。于某該怎么辦?
于某所在學校的作法是正確的,女職工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1988年7月21日國務院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8條規定,女職工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1989年1月20日勞動部發布的《<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第10條規定,女職工產假90天,分產前假、產后假兩部分。即產前假15天,產后假75天。所謂產前假15天,系指預產期前15天的休假。產前假一般不得放到產后使用。若孕婦提前生產,可將不足的天數和產后假合并使用。若孕婦推遲生產,可將超出的天數按病假處理。其第11條規定,國家規定產假90天,是為了能保證產婦恢復身體健康。因此,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后。由于分娩給女職工精神上和肉體上帶來緊張和勞累,體能消耗量增大,國家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必須給予女職工90天的產假。但是產假不像其他法定節日,可以考慮休息時間的整體性,因為產假是為了保護女職工順利分娩、新生嬰兒的健康發育及女職工的健康,并不僅僅是為了休息休假,所以,女職工休產假不能提前或推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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