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認定“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
有些民營企業為了節省開支,并沒有聘請太多的員工,當在旺季的時候,在職勞動力不夠用時,會請一些臨時工來幫忙。而臨時工跟正式勞動合同的員工又會不太一樣。那么,如何認定“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整理了以下內容為您解答,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如何認定“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
由于“臨時工”并非法律上的概念,這為如何認定“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法律關系帶來諸多困惑,實務中主要存在兩種觀點,一種觀點為勞動關系說,認為“臨時工”亦為用人單位正常提供了勞動關系,為規范用工關系,應將其身份合法化,認定雙方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另一種觀點為勞務關系說,認為“臨時工”具有短暫性和不穩定性,人員的流動性大,不宜將雙方的勞動關系認定為勞動關系。筆者認為,在分析“臨時工”與用人單位構建何種關系時,不宜“一刀切”,而應該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根據實際用工情況判斷。
二、勞動關系與勞務關系的區別
(1)主體資格不同。勞動關系的雙方主體具有特定性的,即一方是用人單位,主要包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或民辦非企業等,另一方是勞動者;而勞務關系的主體類型較多,其主體不具有特定性,可能是兩個平等主體,也可能是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可能是法人之間的關系,也可能是自然人之間的關系,還可能是法人與自然人之間的關系。
(2)主體地位不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地位不平等,存在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隸屬關系。勞動者除提供勞動之外,還要接受用人單位的管理,遵守其規章制度,從事用人單位分配的工作和服從用人單位的人事安排等,反映的是一種穩定、持續的生產資料、勞動者與勞動對象相結合的關系;而勞務關系中,雙方是平等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勞動者提供勞務服務,用人單位支付勞務報酬,彼此之間只體現財產關系,不存在行政隸屬關系。且二者關系往往呈“臨時性、短期性、一次性”等特點。
(3)當事人權利義務不同。在勞動關系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存在一般義務外,還存在附隨義務,勞務關系中卻不存在這些附隨義務。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a、社會保障待遇上,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除獲得工資報酬外,還有社會保險、福利等待遇;而勞務關系中的自然人一般只獲得勞動報酬,工作風險一般由提供勞務者自行承擔。
b、報酬支付上,勞動關系由于受國家干預較多,需堅持同工同酬的原則,且遵守當地有關最低工資標準的規定,工資支付具有規律性;而在勞務關系中,報酬的支付完全由雙方協商確定,勞務費往往一次性即時清結或按階段支付。
c、人事管理上,在勞動關系中,用人單位對于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勞動者,可以采取降級、撤職、解除勞動關系等處分,而在勞務關系中,用人者雖然也可以對提供勞務者做出解除勞務關系甚至罰款等行為,但是并不存在解除提供勞務者某種“身份”關系的做法。
對于“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建立的是勞動關系還是勞務關系,需要根據上述兩種法律關系的特征來進行區分,視雙方之間關系的緊密程度而定,如果用人單位與“臨時工”之間關系緊密,形成了管理與被管理的人身關系,則認定為勞動關系。如果關系松散,則認定為勞務關系。
三、臨時工工齡如何計算
據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規定,計劃內臨時工經縣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批準、被本單位招收為固定工后,其最后一次在本單位的計劃內臨時工的時間可計算為連續工齡。當事人一直從事臨時工作,并且不在同一單位連續工作,從事臨時工作的時間不能計算為連續工齡。
臨時工:是計劃經計時代的一種用工形式,國家承認的臨時工是有當地勞動部門招工指標的計劃內臨時工。1995年勞動法頒布以后,國家實行了全員制,臨時工這種用工形式便從此退出了歷史舞臺。勞動合同制這種用工形式的特點是實行同工同酬,凡是與單位有的勞動者,不論是否與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單位都應當為其辦理各種社會保險,并在解除勞動關系時為其支付每年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以上就是關于如何認定“臨時工”與用人單位之間的勞動關系的內容,臨時工一直是一個比較尷尬的身份,小編建議單位要聘用臨時工,必須要跟該臨時工簽訂相應的勞務合同,只有彼此簽訂了勞務合同之后才能夠更好維護自己權益。如果您在職場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咨詢勞動法律網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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