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服能否作為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
我們都知道公司如果沒有與員工簽訂勞動合同的話,員工要是和企業發生了勞動糾紛就需要進行舉證,農民工作為一個相對的弱勢群體,近些年在他們身上發生的各式各樣的案例都值得我們回味和深思,特別是農民工受傷之后得不到賠償的情況,接下來由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一些關于2017工作服能否作為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方面的知識,歡迎大家閱讀!
趙某某是來自靈壽縣的農民工,2003年5月17日經人介紹到一家公司從事電焊、管道安裝等各項工作。2006年3月31日,趙某某在一個工地干活時,從3米高臺摔下來,被確診為大腿骨粗隆間粉碎性骨折。趙某某沒有和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在準備作工傷認定時卡了殼。公司負責人表示,他們查閱了公司人事登記和出勤記錄,沒有趙某某的相關資料,趙某某和公司不存在勞動關系。
無奈之下,趙某某來到石家莊市農民工法律援助中心(以下簡稱中心)請求援助。在中心律師的提醒下,趙某某拿出了公司發放的工作服、水杯和臺歷,又找到這幾年和趙某某一起工作的幾個人,他們都證明這幾年趙某某和自己一起為公司干活。拿到這些證據后,趙某某將公司訴至石家莊市橋東區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確認自己與公司存在事實勞動關系。橋東仲裁委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第二條的規定,確認趙某某系公司員工,雙方已形成事實勞動關系。
【延伸評析】
勞動關系,從法律意義上講,是指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為其成員,勞動農民工作為一個相對的弱勢群體,近些年在他們身上發生的各式各樣的案例都值得我們回味和深思。下面小編帶您閱讀一則案例,了解工作服也可作為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
從廣義上講,生活在城市和農村的任何勞動者與任何性質的用人單位之間因從事勞動而結成的社會關系都屬于勞動關系的范疇。從狹義上講,現實經濟生活中的勞動關系是指依照國家勞動法律法規規范的勞動法律關系,即雙方當事人是被一定的勞動法律規范所規定和確認的權利和義務聯系在一起的,其權利和義務的實現,是由國家強制力來保障的。勞動法律關系的一方(勞動者)必須加入某一個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并參加單位的生產勞動,遵守單位內部的勞動規則;而另一方(用人單位)則必須按照勞動者的勞動數量或質量給付其報酬,提供工作條件,并不斷改進勞動者的物質文化生活。
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于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二條規定“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這個案子說明了農民工和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重要性,也說明了掌握一定的法律常識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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