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況下單位不能辭退員工
按照我國《勞動合同法》中的規定,單位也是可以辭退員工的,不過必須要在滿足了法律規定的情形下才能辭退,同時在一些情況下單位還不能辭退員工,那么什么情況下單位不能辭退員工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什么情況下單位不能辭退員工
單位辭退員工,也就是單位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本條第(一)項、第(二)項、第(三)項之所以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不得解除勞動合同,是為了保證勞動者在特殊情況下的權益不受侵害。在第(二)項、第(三)項規定的情形下勞動合同到期的,應延續勞動合同到醫療期滿或女職工“三期”屆滿為止。
本條第(四)項中的“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這類規定是立法時經常采用的技術性手段,其立法用意是:
(1)在該條款列舉情況時,為避免遺漏現行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況,采用此種辦法使該法與其他法相銜接。
(2)便于以后頒布的法律相銜接,即與新法相銜接。本法第四十二條第(三)項的解釋與此相同。
二、員工被單位勸辭時要注意什么
(一)如果被單位勸辭,您可以不同意,但是一定不可以自作主張不上班,單位口頭同意也不行,必須有明確的證據證明(最好是書面證據,也可以是錄音、手機短信等)不上班是單位的同意才可以考慮選擇不上班。根據很多單位的規章制度,員工連續曠工三天以上的視為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并不給任何經濟補償,因此,不要不注意這個問題導致這個嚴重的后果。
(二)如果一旦爭議已經產生,您一定想好辦法補救,證明當初不上班不是你故意曠工,而是用人單位的授意,可以通過人證,最好再輔助于其他證據,錄音往往是比較容易取得的證據。
(三)再有,如果單位以您曠工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為由開除您,您就要看看該規章制度指定的民主程序和是否對你有公示,如果你從來沒有見過這個規章制度,那么依據它對你做出的開除決定你可以質疑他的合法性,提出異議。
(四)被勸辭后要積極主張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維護自身的合法勞動權益。
實踐中,作為勞動者,如果您遇到被用人單位違法辭退的情況,您要懂得如何維權。在維權時,您要注意收集好被單位違法辭退的證據,以及能夠證明勞動關系的證據資料等。這樣才能順利的讓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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