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外兼職會被解雇嗎?
法律對員工兼職沒有禁止性規(guī)定,但要求兼職不能影響本職工作,如果單位提出了抗議而勞動者依然我行我素,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案件回顧:
張某于1982年12月31日被山東省高唐縣某針織服裝有限公司招收錄用,工種為電工。2008年1月1日,經雙方協商一致,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月工資2000元。2015年7月,由于公司經營狀況不好,張某的月工資被降至當地最低工資標準1300元。
為照顧家庭生活需要,經熟人介紹,張某利用業(yè)余時間在某事業(yè)單位做兼職電工,月工資800元。當公司領導得知此情況后,隨即做出與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仲裁結果:
張某不服,申請至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請求撤銷公司做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近日,經仲裁委調解,公司主動撤銷了對張某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法律知識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規(guī)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guī)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由上述法條的第(四)款可以看到,只有當勞動者兼職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有嚴重影響,或者用人單位提出抗議但是勞動者拒不改正的時候,單位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要以勞動者兼職為由解除勞動合同的話,需要滿足以下任一條件:
1、勞動者的兼職行為對本職工作造成了影響的。但是必須由用人單位對造成的影響承擔舉證責任,否則,將面臨舉證不利的后果;
2、勞動者的兼職行為沒有對本職工作造成影響,但是單位有證據證明曾對勞動者指出過不要兼職,而勞動者拒不改正仍然我行我素的。如果單位沒有“指出”過的證據,將面臨舉證不利的后果。
問:單位能否制度規(guī)章制度禁止勞動者兼職,否則解除勞動合同?
答:雖然《勞動合同法》規(guī)定,用人單位可以勞動者嚴重違反規(guī)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但是,工作之外的時間屬于勞動者個人支配時間,勞動者有權自由支配。用人單位的規(guī)章制度僅僅在工作時間對勞動者有約束力,對工作之外的時間,規(guī)章制度無權約束。
上一篇:用人單位不能解雇哪些人?
熱點文章點擊
- 01工傷賠償標準2015
- 02工傷認定的情況、申請時間
- 03病假的天數是怎么計算的
- 04最新勞動仲裁申請書
- 05辭職的流程
- 062015年生育生活津貼標準如何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