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無故解雇,員工可否得到經濟補償金?
2016-10-26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責任。
網友咨詢:
我之前應聘進了這家公司的采購部工作,工作以來我一直兢兢業業,沒犯什么錯,無功也無功,但是最近公司卻說要解雇我,對于無緣無故被解雇,我為此感到很生氣,但是也不知道該怎么辦,所以來咨詢一下律師!
律師答復:
你好,《勞動合同法》第87條規定的“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賠償責任。《勞動合同法》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你可以帶著相關材料去勞動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依法拿到公司無故解雇你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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