嫌年齡偏大 寧夏一醫院辭退女職工成被告
夏一醫院因考慮該單位一女職工年齡偏大而將其辭退,雙方雖未簽訂勞動合同卻因該女職工在醫院已工作20多年而形成事實上的勞動關系,受到法律保護。后經法院判決要求該醫院繼續履行雙方勞動關系直到該女職工退休年限,但迄今兩年多時間里,女職工經過無數次奔波卻難以實現。
1978年2月,張桂英被原中衛藥檢所招為臨時工。1982年7月,原中衛藥檢所被撤銷,張桂英被重新安置到中衛縣人民醫院從事飼養試驗動物工作直到2002年3月。在這期間,由該醫院按政策發給相應的勞動報酬,但雙方一直未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繳納養老保險費。
2002年3月,醫院考慮張桂英年齡偏大決定將其辭退,并將辭退報告上報中衛縣衛生局。中衛縣衛生局于2002年12月9日同意辭退,并發一次性生活補助費3600元。
張桂英不服,多次向有關部門上訪,期望能夠得到合理解決。中衛縣人事勞動保障局認為,張桂英與該醫院既未簽勞動合同,又未繳納養老保險費,不享受退休待遇的條件,無法解決。
2003年3月,張桂英以勞動爭議糾紛直接起訴至法院,卻被法院以未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為由駁回。后經申請仲裁,中衛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于6月23日下發通知書,認定雙方之間的勞動關系不屬《勞動法》調整范圍,不予受理。對已形成的事實,依據寧夏《關于臨時工保險福利待遇問題的規定》進行處理。2003年7月1日,張桂英向法院提起訴訟,一審法院認為,其要求解決工作待遇以及養老保險待遇的請求既不符合政策規定,又缺乏相應證據,予以駁回。
張桂英不服,提起上訴。二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6條規定,可以視雙方存在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中衛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通知書違反法律規定。因此,中衛縣人民醫院作出關于辭退張桂英的報告、用以解除勞動關系的行為,不符合法律規定且程序違法,應予撤銷。張桂英與中衛縣人民醫院長時間以來形成的事實勞動關系受法律保護,其有權享有養老保險待遇。
寧夏吳忠市中級人民法院于2003年12月10日改判:中衛縣人民醫院繼續履行與張桂英之間存在的勞動關系至張桂英到退休年限;期間張桂英依照規定享有勞動待遇及養老保險待遇。雖然得到了公正的判決,但兩年多來醫院遲遲不予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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