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已經辭退,為何勞動關系還存續(xù)?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下面是一起企業(yè)高級管理人員被辭退所引發(fā)的爭議。
案例:林某于2000年4月進入A廣告公司工作,職務為總經理,雙方未簽訂勞動合同,林某每月領取工資3000元。7月6日,A公司董事長以內部整頓為由,口頭宣布免去林的總經理職務。7月30日,A公司書面通知林,告知原有試用期人員暫不留用,林遂停止到公司上班,并于同年8月22日向當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請求裁令雙方的勞動關系合法有效,裁令公司補發(fā)其自2000年8月以來的工資每月3000元。
A公司辯稱:解除與林的勞動關系是依據公司董事會的決定作出的,符合法律規(guī)定,并提供有關的董事會會議記錄作為證據,但該會議記錄上沒有董事的簽名。另外,林自2000年8月起一直未到公司上班,故公司無須向其支付工資。仲裁委員會審理后裁決對林的上述主張不予支持,林不服該裁決,遂訴至法院。法院判決A公司應繼續(xù)維持與林之間的勞動關系,至雙方依法終結時止;給付林自2000年8月起的生活費,該項費用以每月500元計,至雙方依法變更或終結時止。
爭議:本案的關鍵一是辭退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二是勞動者一方合法權益如何確定。
由于林所擔任的職務是A公司的總經理,故在該項糾紛中,除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的有關規(guī)定外,還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guī)定。
解析:林與A公司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其事實上確實受聘為公司的總經理,公司也已向其支付了5個月的工資,據此應認定雙方之間存在勞動關系。那么,該勞動關系在訴訟時是否依然存續(xù)呢?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五十條的規(guī)定,“有限責任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董事會行使該項職權還必須同時符合該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所規(guī)定的形式要件,即“董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成會議記錄,出席會議的董事應當在會議記錄上簽名”。本案中,A公司在訴訟中雖提供了其董事會關于免除林總經理職務的會議記錄,但由于該記錄沒有出席會議的董事的簽名,故該次會議所作決定不具備法定的形式要件,不能生效。基于這一原因,A公司董事長口頭宣布免去林總經理職務一節(jié)當屬無效。由于不能認為林的總經理的職務已被免除,當然也就不能認為雙方的勞動關系已經終結。
既然雙方之間自始至終一直存在著勞動關系,那么對于林自2000年8月起不再上班工作的行為又應作何處理呢?根據案情,林不上班工作的原因乃是工作條件喪失,而非無故不上班,此種情形屬于被動缺勤,由于造成林被動缺勤的主要責任在A公司,故公司應當給付林被動缺勤期間的生活費用。但林主張公司按其總經理職務工資給付其生活費,因其自2000年8月以來一直沒有履行職務,所以未獲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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