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證明》可以作為確認勞動關系的憑證
案例中的張先生及時的取證并有效利用手中的證據依法向單位索賠,并且借助一紙《離職證明》幫助自己獲得了勝訴。希望這樣維權獲勝的案例能給在維權過程中舉證犯難的職工相應的啟發,也給存在僥幸心理的違法企業一定的警示。
單位:證明系職工騙取 雙方無勞動關系
庭審中,瑞德華清公司訴稱:張先生不是我公司的員工,是北京中電影音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派遣到我公司的工程監理。張先生與我公司沒有勞動關系。張先生騙取了我公司的《離職證明》,不應采信。請求判令我公司不支付張先生提出的各項補償。但該公司未向法庭提交張先生騙取《離職證明》的證據。
為了證明張先生是北京中電影音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員工,瑞德華清公司向法庭提交了2009年、2010年有張先生簽字的工資表,其中2010年工資表左上方印有“單位名稱:北京中電影音科技發展有限公司”的字樣。
不過當法官要求瑞德華清公司提供北京中電影音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詳細情況,及負責人姓名及其員工名冊等證據時,瑞德華清公司稱北京中電影音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尚未注冊,無法提供相關信息。對張先生出示的《離職證明》,瑞德華清公司認可其公章的真實性,但稱當時張先生找到該公司法定代表人,稱其要到外企找工作,需要相關證明,故要求瑞德華清公司協助開具了該證明,但實際上張先生根本不在瑞德華清公司工作。
職工:離職后持據索賠 獲仲裁支持
張先生離職后,持一份蓋有北京瑞德華清聲學工程技術有限公司(下稱瑞德華清)公章的《離職證明》向勞動仲裁機關提出申請,要求瑞德華清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養老保險補償及失業保險補償金。該《離職證明》的內容為“茲證明張先生從2009年8月31日至2010年2月4日在我公司工程部工作,月薪3000元人民幣。現已經全部解除勞動關系。”
經過審理,仲裁機關裁決瑞德華清公司支付張先生各項損失13860余元后,瑞德華清公司不服,起訴至北京朝陽法院。
判決結果:員工兩審皆勝訴
2010年11月,朝陽法院一審判決瑞德華清公司支付張先生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養老保險補償共計13860余元。判決后,瑞德華清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
2011年2月19日,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審理后作出駁回瑞德華清公司上訴,維持原判的終審判決。
法院:《離職證明》可作為直接證據
張先生在答辯中表示,他與瑞德華清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工資是由瑞德華清公司所發放。對于那張印有“北京中電影音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字樣的工作表,稱其領取工資時并未注意。
朝陽法院審理后認為:瑞德華清公司不服勞動爭議仲裁裁決向法院提起訴訟,并以2010年張先生的工資證明上印有“北京中電影音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認為張先生系北京中電影音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員工,其與張先生不存在勞動關系為由不應支付張先生補償。但瑞德華清公司亦認可,北京中電影音科技發展有限公司未依法注冊,既不能提供該負責人情況,又不能提供其他證據證明張先生系北京中電影音科技發展有限公司員工,故對瑞德華清公司的主張不予支持。而張先生提供的《離職證明》能夠直接證明其與瑞德華清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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