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請假太長不能成為被炒原因
《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五條第二款,“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期限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中止履行:〈一〉勞動者應征入伍或者履行國家規定的其他法定義務的;〈二〉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三〉法律、法規規定的或者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情形。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案例:
中國向來是一個弘揚孝道的國家,父母病重,子女放下工作榻前照料本應是人之常情。無奈現實總是那么殘酷。薛某是某企業的產品工藝設計師,雙方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合同。半年后的某一天,薛某收到家中來電,稱其父親患病,希望薛某能去看望。薛某為盡孝心,決定請假前往。于是,他向企業請假3個月探親,并表示請假期間不享受工資待遇。企業對薛某的工作比較滿意,同意了薛某的請假要求,并希望其按時返回履行合同。3個月后,薛某從老家致電企業,稱其父親尚未痊愈,需要他繼續照顧,希望能續假3個月。企業認為再續假3個月時間太長,希望薛某盡快回來。一個月后,薛某結束探親回到企業上班,卻被告知:企業為正常經營已另用他人頂替其工作,請薛某另謀高就,同時交給薛某一張終止勞動合同的通知。薛某認為雙方合同期未滿,企業不能終止合同,于是雙方發生爭議。
【爭議焦點】
薛某認為,自己離開崗位是請假并經過批準的,企業不能因此終止勞動合同。企業方則認為,薛某請假離職4個月,已經超過企業批準的3個月。企業為正常運營必須請人代替薛某的工作,所以要解除和薛某的勞動合同。雙方爭議的焦點是,薛某請假4個月,延長假期后,企業是否可以與其終止勞動合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認為,企業雖認為薛某延長假期3個月過長,要求其盡快返回崗位,卻沒有否定其延長假期的要求,也沒有明確限定其到崗時間。所以,薛某一個月后返回,應視其按照企業要求執行,企業方以其假期過長為由解除合同不予支持。
【評析】
根據《勞動法》和《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規定,勞動會同的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否則,將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但如果當事人不履行的情況是經過雙方約定的則另當別論。
根據《上海市勞動合同條例》第二十六條中規定,勞動者暫時無法履行勞動合同的義務,但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消失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
本案中,薛某因探親而請假4個月,其行為已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但其請假獲得企業同意,企業也要求薛某盡快回來工作,因此屬于“仍有繼續履行條件和可能的”情形,根據上述規定,雙方勞動合同可以中止履行。薛某應企業要求縮短假期已盡快回來并繼續上班后,勞動合同中止情形應已消失,雙方的勞動合同依法應繼續履行,企業不履行原勞動合同反而作出終止合同決定缺乏依據。因此,企業同意薛某長期請假期間的勞動合同應中止履行,薛某回來上班后雙方應繼續履行原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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