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解雇生病職工,被判賠18萬
2011-04-14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肖先生是香港某航運公司的元老高級員工,辛辛苦苦將公司盤大,卻因病被公司解聘。一氣之下他把東家告上法庭,經勞動仲裁及法院兩番“審理”,“高級打工者”肖先生獲得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及其他費用共18萬余元。
從1998年8月起,肖先生為香港某航運公司工作。在肖先生等幾位老員工的苦心經營下,公司逐漸發展壯大,并于2002年與國內一家著名企業合并成立新公司,肖先生的職位也隨之提高,月薪也增至1.2萬元。因為工作性質以及單位安排,肖先生經常加班,給其健康造成很大傷害。不久,肖先生因高血壓需休息,但單位隨即解聘了他。無奈之下,肖先生只得狀告公司,要求解除勞動關系,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
經勞動仲裁程序后,法院判決:公司向肖先生支付加班工資、解除勞動合同補償金等18萬余元。
對此,律師認為,《勞動法》明確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其次,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勞動者可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因此,公司在肖先生醫療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是無效的;公司不僅要支付其加班工資,還要承擔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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