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辭而別是違約
2011-01-17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的;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但是,《勞動法》也有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自行離職不辭而別,顯然違反《勞動法》中有關勞動合同的規定,是一種違約行為,應當按照規定向用人單位賠償所造成的損失。根據《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規定,勞動者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包括: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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