懷孕期間被解雇獲賠
2010-05-22作者:未知來源:未知
“考慮車間環境濕滑,懷孕女工已不適合繼續工作”,本市某食品公司一紙通知將顧小姐除名。日前,閔行區法院一審判決該公司支付顧小姐去年4月1日至同年11月18日的工資1.9萬余元。
顧小姐于2007年12月7日進入食品公司工作,任生產科長,合同簽至2009年12月31日,約定月工資2500元。去年2月13日,顧小姐懷孕,一個月后接到食品公司通知,因為她“未按照相關規定懷孕”,且“車間環境濕滑,不適合在車間繼續工作”,要求她辦好離職交接手續。
因懷孕被除名,顧小姐十分氣憤,于是申請仲裁要求恢復勞動關系、食品公司支付去年3月25日至仲裁結果之日的工資2萬余元,獲得仲裁委支持。但是食品公司不服仲裁,將顧小姐訴至法院,稱恢復雙方勞動關系后,顧小姐應到食品公司上班,卻曠工至今,故該公司無須支付工資2萬余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根據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關系,引起勞動爭議,經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或人民法院裁決撤銷單位原決定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在仲裁、訴訟期間的工資。現顧小姐主張產假工資,于法有據。據此,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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