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跳槽”解除勞動合同應否賠償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wǎng)
《勞動法》賦予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權利,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適應市場經(jīng)濟發(fā)展的需要。但勞動合同的解除必須依法進行,根據(jù)《勞動法》第三十一條“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第一百零二條“勞動者違反本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對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這是因為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的影響很大,用人單位需重新安排工作。因此,法律要求勞動者解除合同應當提前通知,使用人單位有所準備,安排新人來接替工作,以免因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而使工作遭受損失。
如果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guī)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給用人單位造成了經(jīng)濟損失,就要承擔賠償責任。此外,用人單位要聘用勞動者,必須確認勞動者與原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方可與勞動者訂立新的勞動合同。根據(jù)《勞動法》第九十九條:“用人單位招用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依法承擔連帶賠償責任。”這樣規(guī)定的目的是保證勞動者能夠真正履行勞動合同中規(guī)定的義務。如果用人單位招用了尚未解除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且對原用人單位造成經(jīng)濟損失的,該用人單位就必須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此“連帶賠償責任”的含義是:原用人單位可以向現(xiàn)用人單位和違約勞動者中的任何一方請求部分或全部的賠償。因此,原用人單位的經(jīng)濟損失可獲得更有保障的補償。
來源:勞動仲裁訴訟網(wǎ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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