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人代班15天被除名
2005-11-17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除名,是指用人單位專門對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且曠工時間超過法定期限的職工,依法采取的一種強制性解除勞動關系的行政處理措施。根據《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及其《解答意見》,企業職工連續曠工15天或一年內累計曠工達到30天,企業就有權對其進行除名處理。
目前,由于一些企業生產任務不飽和,勞動紀律管理較為松散,一些職工便花錢雇人或“買班”,頂替自己完成生產任務,自己則在外從事其他經營活動。這些職工認為;只要按質量完成工作任務就行了,至于由誰完成無關緊要。這一觀念是非常錯誤的。我們所說的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其中的一個重要部分是企業對職工的勞動管理。這是衡量勞動關系的重要標志。因此,企業一般都訂有管理職工的各種廠規廠紀。“雇人代班”這一行為的實質是職工本人曠工,違反了企業的廠規廠紀,且擅自變更了與企業的勞動關系屬性,受到企業的處理是必然的。
來源:勞動仲裁訴訟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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