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么樣警告才可以合理解雇員工
員工小錯不斷大錯又沒有,看著就犯頭暈,在實際情況中員工違紀警告多少次后可以解雇呢?一定要把握好這個度才不會出問題。下面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介紹關于怎么樣警告才可以合理解雇員工的知識,希望對您有所幫助。
一、司法實踐:警告3次,可解除勞動合同
首先需明確,本文提及的警告是企業基于管理職權對違紀員工做的一種內部行政處分。有些用人單位的警告花樣很多,有“口頭警告”、“書面警告”、“嚴重警告”、“最后警告”,有時也令裁判者頭暈,建議簡單一些好,就規定一種“書面警告”即可。違紀處理的方式、層次越多,舉證越麻煩,風險也越大。
其實,說警告多少次才可以解雇只是一種直白的說法,準確地說是警告多少次可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程度。
根據目前司法實踐,公司對一定期限內累計受過3次書面警告處分的員工可視為達到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程度,公司解除勞動合同法院一般會支持。
我們從常理判斷,這樣規定似乎過于苛刻,遲到一次,警告一次,再遲到一次,警告兩次,然后解雇,你真的覺得好嗎?
法院可能不接受,不承認!因為,勞動合同法規定嚴重違反規章制度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里的“嚴重違反”有個程度的要求,還是遵守通行標準比較妥當一些。
二、支持解雇的前提:規章制度需依法制定且需公示
勞動合同法授權用人單位制定規章制度對員工進行管理。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怎樣的規章制度法院才會采信?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了司法機關采信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規則,即:規章制度需通過民主程序制定,不違反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政策規定,并已向勞動者公示的,可以作為人民法院審理勞動爭議案件的依據。
民主程序有兩個流程,一為討論,二為協商,建議保留履行了民主程序的書面證據(如會議紀要),向員工公示也必不可少,否則法院可能不予采信。
三、實務操作:3次需在多長時間內累計?
有些用人單位只規定累計3次警告可解除勞動合同,并未明確這3次需在多長時間內累計,針對這樣的條款,如果累計時間過長,會導致員工工作年限越長,越容易符合解雇的次數條件,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比如東莞市中級人民法院(2013)東中法民五終字第1911號判決就認為,星某公司制訂的經營管理規范,規定職工累計3次違紀警告即可解除勞動合同,但并未對處分的累計期限予以明確規定。星某公司無限期累計處分的作法,使職工被辭退而得不到任何經濟補償的風險隨工作年限不斷增大,造成了勞動合同雙方的現實不穩定因素,加重了職工負擔的義務,不符合勞動法律法規的規定。星某公司未在合理期限內實施累計處分的作法,其辭退李某剛缺乏依據,依法應支付賠償金。
根據實務經驗,通行的標準是規定1年內累計3次書面警告可解除勞動合同,法院一般會傾向于支持,畢竟該規定并不違反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尚在合理范圍內,屬用人單位用工自主權范疇。
四、注意細節:累計計算遭遇合同續訂
如果員工雖有違紀行為但尚未達到累計警告次數,統計周期內遇到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與員工續訂勞動合同后,在新勞動合同期限內員工警告次數不夠解雇要求,用人單位能否將原勞動合同期限內的警告次數與新合同期限中的警告次數累計相加予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這樣做法院可能也不采信!
從理論上說,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后,代表勞資雙方建立的一段固定期限勞動關系終結,雙方續訂新的勞動合同,可視為一段新的勞動關系開始,用人單位不宜將上一合同期限內的警告次數累計到新勞動合同期限次數中。當然,法律對此并未作出任何規定,這僅僅是我們基于對續訂行為發生的一種理解,代表了用人單位對該勞動者工作能力及為人處事的肯定。續訂勞動合同后再翻舊賬,似乎有違誠實信用之嫌。
五、勝敗取決于公司的舉證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規定,因用人單位作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1、需證明規章制度已經過民主程序及公示
在實務中,用人單位如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一年內累計受到3次警告處分,公司可解除勞動合同,需舉證證明該規章制度已經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已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這是民主程序的要求。另外,還需舉證證明員工已知曉該制度的規定。
如果發生爭議時用人單位無法舉證證明規章制度已經民主程序制定及已向員工公示,敗訴可能性極大。
2、需舉證證明累計的警告次數
這就要求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每次的過錯都得記錄在案,并且由勞動者簽名確認。比如在警告書上簽名確認該處分。如果證據尚存在瑕疵,不建議草率行事,應當將證據收集完整后方可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3、需舉證證明解雇的程序合法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三條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事先將理由通知工會。2013年2月1日起實施的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四)第十二條明確將用人單位事先告知工會的程序性義務作為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合法的必備條件。有工會的企業不通知工會會被認定為違法解雇。如果沒有工會怎么通知?江蘇地方法規規定需通知用人單位所在地工會,其它地區無類似規定。
當然,解雇通知還得送達給勞動者。
以上就是勞動法律網小編為您找到的關于怎么樣警告才可以合理解雇員工的知識,一般情況下警告三次就可以解雇了,但這里還涉及了警告的合理性問題,警告是否是累計的,標準情況下是一年內警告三次。如果是續簽勞動合同,警告次數也不應計算進去。如果您還有疑問歡迎咨詢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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