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對試用期是如何規定的
2017-07-30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否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符合自己要求也進行考核的期限,這是一種雙方雙向選擇的表現。那么,法律對試用期的規定有哪些呢?詳細內容請閱讀下文。
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考察期。試用期內勞動者、用人單位有權隨時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但不得約定違反法律規定的內容。試用期內勞動者的工資等待遇可以與正式職工有所差異,但用人單位不得在勞動法律、法規規定的最低勞動條件和勞動標準之下使用被試用者。
試用期滿,被試用者即成為正式職工。試用期一般適用于初次就業或再次就業的勞動者。在原固定工轉制過程中,用人單位與原固定工簽訂勞動合同時,可以不再約定試用期。對勞動合同的試用期,我國勞動法作了限制性規定:
1、勞動合同的期限在6個月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15日;
2、勞動合同的期限在6個月以上1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30日;
3、勞動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下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0日;
4、勞動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試用期不得超過6個月。
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法律對試用期的規定是要嚴格要求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的權利義務,尤其避免出現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過多傷害勞動者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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