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有哪些經濟補償
2017-06-14作者:未知來源:勞動法律網
在勞動合同即將到期之前,單位在與員工充分協商一致的情況下,可以選擇續簽或不續簽勞動合同。那實踐中,要是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的話,需要對勞動者進行補償。到底單位不續簽勞動合同有哪些經濟補償?
一、何種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第四十四條第一項就是指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從上面的有關規定可以看出,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以外的情形,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者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具體說來,用人單位應當支付終止合同經濟補償金的情形主要可以包括:用人單位不愿與勞動者續約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標準、降低原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職位、福利待遇等約定條件與勞動者續訂勞動合同,導致勞動者不愿續訂的等。
二、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年限從何時起算
終止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是《勞動合同法》才有的新規定。由于《勞動合同法》是2008年1月1日開始實施的,根據法無溯及力的一般原則,計算終止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工作年限不應當包括勞動者2007年12月31日之前的工作年限,而應當從2008年1月1日開始計算。《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七條對此也有明確規定:“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當然,在2008年1月1日《勞動合同法》實施之后建立勞動關系的,其終止合同的經濟補償金則從建立勞動關系之日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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